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是北京市政府组成部门,由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后组建而成。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指导、监督本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四)监督管理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五)指导、监督本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工作。(六)组织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七)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八)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十)负责本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工作,指导警务督察和业务培训工作。(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司法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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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司法局设14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机关政法专项编制234名。2018年11月,将北京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北京市司法局,作为北京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设在市司法局,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北京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全面依法治市的领导。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
法律分析:在外地获得律师执业证后转成北京的律师执业证,根据《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
律师分析:
在外地获得律师执业证后转成北京的律师执业证,根据《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