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税务局电话
江苏税务局电话是12366。国家税务总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税务局主要职责包括:1、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2、承担组织实施税收及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费应收尽收。3、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4、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5、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6、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7、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8、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9、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10、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11、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全国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12、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电子税务局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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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子税务局登录【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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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击“微服务”-“实名认证”进入。【回答】
2.进入微信,下拉,搜索小程序“江苏税务实名认证”,点击进入。【回答】
3.点击“开启认证”,按照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即可。【回答】
1.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官网,单击“登录”,选择“企业用户”-“用户名登录”,分别输入“税号”及“密码”,向右拖动滑块填充拼图完成验证,选择登录身份,再选择具体人员。【回答】
2.此时弹出“微信扫码登录”框,打开之前实名认证的微信,对准此处的二维码扫一扫。也可以单击此处的“短信登录”,利用实名手机号收到的短信验证码登录。【回答】
3.扫码成功,此时手机微信点击“登录”即可成功登录。【回答】
江苏税务服务热线
江苏税务服务热线主要有以下几个:1. 江苏省税务局热线:122588(免长途费)这是江苏省税务局的专属热线,提供诸如缴税申报、备案登记、政策咨询等全部税务服务。2. 各地税局热线:南京:25176677 镇江:25793751 苏州:851922683. 国税服务热线:全国统一的国税服务热线:96549(免长途费)提供全国统一的税务政策解读、发票管理、征管创新措施等全国性税务信息咨询服务。4. 企业信用代码查询热线:95327(免长途费) 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代码查询关于企业相关的税务信息,如税收年度、所属税务机关等。5. 个税服务热线:全国个税服务热线:95105105 属地办税机构也可能提供个税相关咨询服务。6. 国家税务局APP:"中国税务"APP提供实时的税收政策解读、税费计算器、缴税约定、征管提醒等便民服务。希望以上信息能够满足您查找江苏税务服务热线的需求。如果仍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随时提出,我会尽量提供帮助。【摘要】
江苏税务服务热线【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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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
1.稽查局(1)单位类别: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2)单位职能:负责拟定全市地方税务稽查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对象执行地方税收政策、法规及制度的情况;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涉及地方税务的各类专项检查工作;办理有关人民来信、来访举报的涉税案件;负责对市区各类纳税人的地方税的税务检查和全系统重大税务案件的查处工作。2.第一税务分局(1)单位类别:国家行政机关派出机构(2)单位职能:负责平江区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的地方税、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税收宣传、认定管理、涉税事项的调查审核工作;负责重点税源户管理;负责日常税收稽核工作;负责纳税评估管理;负责个体和零散税收的税务登记及征管工作;负责区域内协税护税工作。3.第二税务分局(1)单位类别:国家行政机关派出机构(2)单位职能:负责金阊区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的地方税、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同2.中单位职能。4.第三税务分局(1)单位类别:国家行政机关派出机构(2)单位职能:负责沧浪区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的地方税、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同2.中单位职能。5.第四税务分局(1)单位类别:国家行政机关派出机构(2)单位职能:负责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区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的地方税、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同2.中单位职能。6.第五税务分局(吴中地税局托管)(1)单位类别:国家行政机关派出机构(2)单位职能:负责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的地方税、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同2.中单位职能。7.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所(1)单位类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单位职能:承担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8.常熟市地方税务局(1)单位类别: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2)单位职能:负责常熟市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负责组织本市各项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和考核,完成各项地方税收收入任务。负责本市地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及地方政府委托征收的基金、费的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严密、有效的地方税收征收体系,强化地方税收执法监督。监督检查本市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监督检查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情况。负责本市地方税收稽查工作;负责全市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加强收法制建设。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研究税收政策,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收咨询。管理本市地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干部培训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本市地税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税务信息系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9.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1)单位类别: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2)单位职能:负责张家港市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有关规定,同上。10.昆山市地方税务局(1)单位类别: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2)单位职能:负责昆山市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有关规定,同上。11.太仓市地方税务局(1)单位类别: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2)单位职能:负责太仓市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有关规定,同上。12.吴江市地方税务局(1)单位类别: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2)单位职能:负责吴江市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有关规定,同上。13.苏州市吴中地方税务局(1)单位类别: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2)单位职能:负责吴中区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吴中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负责组织吴中区各项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和考核,完成各项地方税收收入任务。负责吴中区地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及地方政府委托的征收的基金、费的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严密、有效的地方税收征收体系,强化地方税收执法监督。监督检查吴中区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监督检查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情况。负责吴中区地方税收稽查工作;负责吴中区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加强收法制建设。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研究税收政策,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收咨询。管理吴中区地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干部培训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吴中区地税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税务信息系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14.苏州市相城地方税务局(1)单位类别: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2)单位职能:负责相城区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相城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负责组织相城区各项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和考核,完成各项地方税收收入任务。负责相城区地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及地方政府委托征收的基金、费的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征管法要求,建立健全科学、严密、有效的地方税收征收体系,强化地方税收执法监督。监督检查相城区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监督检查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情况。负责相城区地方税收稽查工作;负责相城区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加强收法制建设。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研究税收政策,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收咨询。管理相城区地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干部培训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相城区地税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税务信息系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的介绍
苏州市地税局成立于1994年9月,主要负责全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10个税种,以及社会保险费、教育费附加等14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苏州市地税局内设16个职能部门;下设5个税务分局和1个稽查局及1个耕占税和契税管理所,以及常熟、张家港、昆山、太仓、吴江、吴中、相城7个市(县)、区局,共14个基层单位。全系统共有在编干部职工近1840人,大专以上学历占97%,党员占74%。1994年至2010年,全市地税系统共组织各项收入4195多亿元,其中组织税收收入2885亿元,年均增长27.7%。特别是“十五”期间,税收收入进入一个快速增长的周期,年均增长41.6%。“十一五”以来,年均增长21.9%,税收总量居江苏省第一,为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全市地税系统43个单位取得国家和省级文明荣誉,5次被评为“江苏省文明行业”、多次被评为“苏州市文明行业”和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所属多个单位和组织被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巾帼文明岗”、“江苏省十佳基层工会”、“江苏省五四红旗团委”等荣誉称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信息
林克勤:局长、党组书记男,汉族,1959年6月出生,江苏南京人,1977年10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共青团南京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浦口区副区长、浦口区委常委、副区长、浦口区委副书记、区长(主持区委工作),浦口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划调整后)、浦口区委副书记、区长兼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高新区工委副书记,2005年9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面工作。杨华: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女,汉族,1954年7月出生,江苏兴化人,1969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南京市税务局副处长,市地方税务局人教处处长,市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2002年10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群团工作,分管人事处、基层工作处、机关党委、干部培训中心。郑良:副局长、党组成员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广东顺德人,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市税务局税政一处副处长,直属二分局副局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鼓楼分局局长,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助理、党组成员,2002年10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税收计划,政务、财务管理,税务学会工作,分管计财处、办公室。左明:副局长、党组成员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山东临沂人,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任南京市税务局鼓楼分局副局长、市地方税务局鼓楼分局副局长、大厂分局局长、检查管理处(稽查分局)处长(局长)、直属分局局长、征收局局长等职。2002年10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2006年2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2009年3月起不再兼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负责政策法规和税务稽查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稽查局。唐跃:副局长、党组成员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江苏常州人,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浦口分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局长,征管处处长,2002年10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2004年9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党组成员。2009年3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分管征管处、纳税服务中心。刘军辉: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男,汉族,1958年6月出生,山西右玉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人事处副处长、基层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人事处处长,2009年3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监察室。王超:总经济师、党组成员女,汉族,1970年3月出生,安徽固镇人,1992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沿江工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局长、南京市六合地方税务局局长、税政一处处长,2009年3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党组成员。负责税收政策工作,分管税政一、二、三处。陈奇:总会计师、党组成员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广东湛江人,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计会处副处长、处长、计算机中心主任(兼)、征收局局长、办公室主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助理、党组成员,2010年10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负责信息化建设和事务管理工作,协助郑良同志分管税收计划管理工作,分管信息处、计算机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苑爱国:副巡视员女,汉族,1954年6月出生,山东陵县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历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人事处处长、鼓楼税务分局局长、机关党委副书记,2004年11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协助杨华同志分管机关党委工作。蔡金华:副巡视员(稽查局局长)男,汉族,1956年8月出生,江苏南京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建邺分局副局长、局长、鼓楼分局局长,2003年1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2010年10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稽查局局长)胡平华:副巡视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男,汉族,1954年12月出生,安徽和县人,1972年11月参加工作,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副书记(正处职)、栖霞分局局长、栖霞分局局长兼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2009年4月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处职),2010年10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江苏省国税局有几个副局长及其它部门负责人
胡道新(局长)
葛元力
王金城
刘伯羽
姜跃生
周柏柯
郑力坚
程明红
张爱球
张 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机构及所属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
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省局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管理其他行政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处室负责人:张备
联系电话:83101091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二)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和反馈;承办局外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
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
处室负责人:殷洪君
联系电话:83101515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三)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有关税种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管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发票;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参与编制年度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内退税计划;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处室负责人:陈林
联系电话:83101413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四)所得税处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处室负责人:郑明珠
联系电话:83101914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五)收入规划核算处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组织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
处室负责人:王晓旭
联系电话:83101775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六)纳税服务处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
处室负责人:赵新平
联系电话:8310141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七)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提出专业化征收管理和税收征管规程完善的建议;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组织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制度;组织本系统信息技术体系建设和监督、验收;组织本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组织信息安全检查、评估;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业务需求、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组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中的技术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
处室负责人:沈宁 联系电话:8310151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八)财务管理处
拟订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办法;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清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开工审批、会计核算、工程监督、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审批;承担着装管理工作;协助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组织落实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拟订年度采购计划,办理具体采购事项;规范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
处室负责人:冯一江
联系电话:8310121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九)人事处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承担人事、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和工资管理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等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办理出国政审事项。
处室负责人:朱建国
联系电话:83101114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十)巡视工作办公室
组织落实巡视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拟订巡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监督检查下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落实、协调、督办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议定、决定事项。
处室负责人:叶景伟
联系电话:83101782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十一)教育处(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承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培训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指导系统党建工作。
处室负责人:胡善清
联系电话:83101315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十二)监察室
负责组织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的落实,制定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承担机关纪检监察工作。
处室负责人:陈洪锦
联系电话:83101313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十三)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指导、协调、检查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执行;组织、协调、检查跨国税源管理;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组织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处理国家(地区)间的有关税务事项;组织实施“走出去”企业的服务管理;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
制定大企业标准,实施列名管理;制定与大企业税收管理有关的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大企业税收信息平台;组织、协调、指导大企业税源管理、纳税评估、计算机审计、日常检查等;对省局确定的重点服务管理大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个性化纳税服务,帮助大企业建立税收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与大企业直接沟通渠道,协调回应企业相应诉求。
处室负责人:胡云松
联系电话:83101214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承担机关统战工作。
处室负责人:崔泽元
联系电话:83101311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
处室负责人:吕庆兵
联系电话:83101119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二、直属机构(正处级)
(一)稽查局
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税务稽查工作;负责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内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
处室负责人:沈金元
联系电话:83101815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二)直属税务分局
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纳税服务以及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等工作。
处室负责人:孙晨曦
联系电话:83101665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三、事业单位(正处级)
(一)信息中心
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硬件、网络、运行系统的运维和安全工作;参与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参与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工作。
处室负责人:赵润洲
联系电话:83101454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二)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管理机关财务;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承担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处室负责人:陈常有
联系电话:8310188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三)税收科学研究所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科研工作规划、方案;承担税收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专题研究等工作;收集、整理税收资料;编辑税务内部期刊、地方税志。
处室负责人:陈锡平
联系电话:83101912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四)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组织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政策及管理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承担行业执业资格审核认定及考试、培训工作;审批税务师事务所及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税务系统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监督、检查行业执业情况。
处室负责人:金有国
联系电话:83108318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编:210008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交的钱是什么钱
江苏省税务局是省级地方税务局,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因此,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国税历史沿革的介绍
国税是由于分税制的实行而产生的。 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已为西方国家广泛采用。中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 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一般来说,共享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上下两级政府分别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权的一类税种。共享税的决定性划分标准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征收管理权,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权,是按照税款归属标准进行的划分。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中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中国实行的是分税制的体制,所以要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 1、分税制是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已在西方国家广泛采用,中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当今世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 2、分税制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3、中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具体内容包括:将税种统一划分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建起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体制,并分设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收机构进行这个纳税。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
省市县税务局历史演变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我想举报一公司偷税漏税,那天我给地税局举报中心打了电话,那边说要出示一定的书面证明才能够举报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省地税局直属局与省地税局稽查局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地税直属税务局主要负责税务征收,而稽查局担负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职能。
省地税直属税务局,就是由省地税局直接管理的征收分局。是依法对省属企业进行税收管理的税务机关。
稽查局是主管全市地方税收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担负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职能,主要任务是查偷堵漏,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全市地方税收秩序的规范。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所辖纳税人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和发票协查;
二、负责受理、查办、转办、督办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
三、负责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
四、负责组织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五、负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收缴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实施相应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六、负责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七、负责税务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应诉的举证工作;
八、负责传达、落实上级指示,安排部署工作任务,指导全市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