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监局是什么单位
煤监局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依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拟订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规章和标准;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承办相关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及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发布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煤监局是个什么部门
煤监局是安监局属下的一个二级国家局,受安监局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下设四司: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各省设有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主要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的职能。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煤矿监管部门如下:煤监局、煤炭局、安监局、国土资源部门、工商、税务,审计、环保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有( )。
【答案】:B、C、E
本题考查的是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有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标准;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二)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四)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五)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六)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七)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八)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十)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5〕11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5〕12号)(以下一并简称“三定”规定),现予转发。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进一步提高政府安全监察权威性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状况,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11个处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有关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对重要文字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研究拟订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和执法分析工作;承办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应诉事项;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执法资质管理;承担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安全监察一处依法监察国有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承办举报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四)安全监察二处依法监察国有以外的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承办举报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五)科技装备处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信息通讯和办公自动化工作。(六)事故调查处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承办举报煤矿事故的查处工作;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七)人事培训处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八)财务处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财务、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审核、汇总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罚款的收缴、统计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九)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检查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局党组命令决议的情况;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及受理党员干部的控告和申诉;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参与执法监察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工作相关事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会、妇女和共青团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一)离退休干部管理处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政策规定;负责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政治学习、政治活动以及休养、文体活动;负责编报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统计报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机构概况
局机关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安监一处、安监二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财务处、监察室、机关党委、老干部处等11个职能处室,另有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信息调度中心、安全技术支撑中心、招待所、北戴河休养院等事业单位。我局下设四个监察分局,行政编制95名,现实有92名,分别是:邯郸监察分局,监察范围是邯郸市;冀中监察分局,监察范围是邢台市、石家庄市、保定市;冀东监察分局,监察范围是唐山市、承德市、秦皇岛市;张家口监察分局,监察范围是张家口市。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什么级别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是副部级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扩展资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的主要职责:(一)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二)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四)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五)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是干嘛的
法律主观:国家对煤矿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落实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立足于防范遏制重大事故,紧盯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事故隐患频发等在安全上不放心的煤矿,把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对其加大监管监察执法频次和力度,管控安全风险。法律客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我爱人今年考的公务员,河北省煤矿生产安全监察局。但现单位知道后要求我爱人主动辞职,并拒绝对政审提供
问:我爱人今年考的公务员,河北省煤矿生产安全监察局。但现单位知道后要求我爱人主动辞职,并拒绝对政审提供帮助。难道我们就没有别的办法吗?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公务员辞职是自己的主动行为,公务员辞退是国家机关的主动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