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烟草专卖法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安徽省实施烟草专卖法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烟叶种植、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进出口等烟草专卖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摘要】
安徽省实施烟草专卖法【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安徽省实施烟草专卖法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烟叶种植、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进出口等烟草专卖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回答】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
(二)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七条 烟草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种植规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生产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推广优良品种,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资金扶持。第八条 烟草公司可以在烟叶种植区域依法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烟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等级样品,公布等级价格,并严格执行计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标准。第九条 在烟叶收购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级压价收购烟叶;
(二)拒收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
(三)拖欠烟叶收购货款;
(四)包庇、纵容非法收购烟叶,为非法收购烟叶提供便利条件。【回答】
请问幼儿园周边多少米距离可以开烟酒店?【提问】
500米哦【回答】
文件在哪里?【提问】
亲亲因为在200米范围内是法律规定了的不允许设立烟草售卖点,如果是特殊情况,可以通过教育局和烟草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如果他们在商议之后,在你个人同意之后才回进行相关处理,你可以积极的和教育部门以及烟草公司商议【回答】
安徽省实施烟草专卖法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烟叶种植、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进出口等烟草专卖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摘要】
安徽省实施烟草专卖法【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烟叶种植、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进出口等烟草专卖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回答】
法律依据:《烟草法》 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回答】
今年刚考上烟草专卖局,不清楚安徽的烟草专卖局工资待遇怎么样?求详细说明。。。
烟草招聘待遇基本都在5000元-8000元左右。转正后工作的越久工资就会越来越高,只是说刚开始进去可能工资会低一点。其实刚开始进去工资相对于其他国企算是很高的。一般来说,中国烟草普通办公室职位(譬如人事科、财务科、营销中心、办公室)年薪大概10-15万;而某些高待遇的岗位及沿海的某些烟厂,到手月薪10000以上,年薪待遇高于15万;而中烟公司的业务岗,平均待遇在20万。因此中国烟草又有“金饭碗”之称。烟草局主要职责1、拟订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2、依法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禁和关停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3、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理监督烟草行业财务资金,组织实施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4、组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及进出口的年度计划,编制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审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烟草专卖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烟叶种植、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进出口等烟草专卖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
(二)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七条 烟草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种植规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生产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推广优良品种,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资金扶持。第八条 烟草公司可以在烟叶种植区域依法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烟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等级样品,公布等级价格,并严格执行计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标准。第九条 在烟叶收购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级压价收购烟叶;
(二)拒收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
(三)拖欠烟叶收购货款;
(四)包庇、纵容非法收购烟叶,为非法收购烟叶提供便利条件。第十条 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的烟叶评级小组复核。烟叶种植者或者烟叶收购站点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定。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努力降低有害成份含量,提高烟草制品质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卷烟、雪茄烟。第十二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内名优卷烟、雪茄烟调剂,并指导各级烟草公司合理布点,按需投放,引导消费,保障供给。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第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向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货源,或者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五十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批发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加注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经营。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储存、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有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第十八条 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二)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三)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
(四)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5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烟叶种植、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进出口等烟草专卖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
(二)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七条 烟草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种植规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生产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推广优良品种,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资金扶持。第八条 烟草公司应当在烟叶种植区域依法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烟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等级样品,公布等级价格,并严格执行计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标准。第九条 在烟叶收购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级压价收购烟叶;
(二)拒收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
(三)拖欠烟叶收购货款;
(四)包庇、纵容非法收购烟叶,为非法收购烟叶提供便利条件。第十条 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的烟叶评级小组复核。烟叶种植者或者烟叶收购站(点)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定。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努力降低有害成份含量,提高烟草制品质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卷烟、雪茄烟。第十二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内名优卷烟、雪茄烟调剂,并指导各级烟草公司合理布点,按需投放,引导消费,保障供给。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第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向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货源,或者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批发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加注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经营。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储存、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有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第十八条 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二)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三)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
(四)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期怎么办理
5.缴纳费用:根据当地规定缴纳相关费用。6.领取许可证:待审核通过并费用缴纳完成后,可到当地烟草专卖局领取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摘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期怎么办理【提问】
您好,亲[爱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期体办理步骤如下:1.准备材料:您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原许可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回答】
2.填写申请表: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司公章。3.递交申请材料: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递交至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申请。4.现场审核: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核实。【回答】
5.缴纳费用:根据当地规定缴纳相关费用。6.领取许可证:待审核通过并费用缴纳完成后,可到当地烟草专卖局领取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回答】
您好,亲[爱你],不同地区的具体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办理前先咨询当地烟草专卖局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具体的办理要求和流程。[大红花]【回答】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含烟草学会)负责组织制订省局(公司)机关政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机关工作秩序;负责督办省局(公司)局长、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协助省局(公司)领导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协调部门间的工作,督促工作落实到位;负责承办重要会议,组织起草重要材料;负责公文办理、文秘、政务信息、文书档案、机要、外事、接待、统战、值班等工作;负责人民来信处理、群众来访接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省系统稳定信访工作;承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协调与政府部门、有关单位的关系;负责对外宣传工作,承办全省系统新闻、信息的收集、核审、发布工作;负责行业网站和内部网站管理;负责《安徽烟草》杂志编印发行和《安徽烟草志》、《安徽烟草年鉴》的编纂工作;开展烟草学会工作,组织学术研究和交流;承担驻京办事处工作;完成省局(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二)综合计划与企业管理处负责研究提出全省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全省系统各项经济指标的制订、考核以及经济运行状况的综合分析、预测监控和宏观调控工作;负责牵头组织业务部门编制、下达全省系统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负责依法对烟草专卖品市场准入办法的制定,实施宏观价格管理;负责全省系统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和企业管理创新工作;负责全省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报批、归口管理,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竣工验收,承担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系统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完成省局(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三)专卖监督管理处(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处、专卖稽查总队)负责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全省烟草系统有关专卖监督管理与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其他各类专卖管理证件;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卷烟打假打私工作;负责罚没物品和罚没款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考核市级局专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县级局对内部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同级监管、日常监管,对下级局内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系统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负责全省系统专卖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指导工作。(四)烟叶管理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局烟叶生产、收购和流通方面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系统烟叶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拟定全省烟叶生产经营发展规划,编制烟叶种植、收购、复烤、储备和购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烟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综合统计分析、预测监控、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全省烟叶购销合同和加工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烟草专用肥管理及相关物资的组织供应;贯彻烤烟国家标准和烟叶综合标准,指导复烤加工、烟叶仓储工作;组织协调烟叶出口业务;负责实施全省烟草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创新工作。(五)卷烟营销管理处(物流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管理全省系统卷烟销售网络建设、现代物流建设和卷烟销售工作;负责拟定全省系统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和物流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产销衔接,指导卷烟交易,落实国产烟销售计划分解和进口烟计划编制、分解;负责组织全省卷烟经营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负责研究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实施品牌培育;负责卷烟价格、卷烟仓储日常管理和指导;负责销售网络、物流建设的日常管理、指导与考核。(六)人事处(含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和全省系统人事调动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系统劳动关系管理、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绩效管理,承担薪酬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省局(公司)机关人事调配、考评、晋级、奖惩、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各项保险及企业年金的管理和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系统干部员工培训管理工作,制定培训规划,编制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任务;负责党组管理干部及机关出国人员政审及因私护照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聘任工作,协助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负责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档案和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七)财务管理处负责全省系统贯彻落实财经法规、财税制度、财务会计政策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制定全省系统财务管理、会计管理、多元化投资管理等办法和规章制度,通过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重大财务事项审批等工作,对所属单位资产经营实施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调度、监督国有资产转移、处置工作;负责制订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等考核指标,检查考核各单位完成情况;负责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承担预算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会计电算化以及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多元化投资经营发展规划,分析、指导多元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所属单位多元化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省局(公司)机关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八)审计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系统所属单位开展审计工作,制定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审计工作制度、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对机关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大额物资采购等项目的专项审计;负责组织实施对机关本级和直属单位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负责对所属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的负责人的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目标责任审计及基建预决算审计;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后续审计,督促被审单位及时整改;负责受理所属单位对审计结论的申诉;承担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工作。(九)法规处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负责审查省局(公司)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执法行为;负责研究法律法规、处理法律事务、法律咨询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及相关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拟订全省系统重大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及实施方案,审核所属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和撤销。(十)科技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全省系统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烟草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行业的技术监督和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和协助行业的技术质量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推进烟草科技创新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组织科技项目的申报、初审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科技交流合作、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论证、专利申报和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系统科技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管理、专业评价和能力考核;负责科技情报信息收集、整理,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烟草质量的咨询、培训、宣传和科普等服务工作。授权承担行业和政府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下达的烟草制品、烟叶及烟用辅助材料等质量监督检验、等级评定、新产品鉴定;承担本省销售或查获烟草制品的真伪鉴别委托检验与质量争议仲裁检验;承担烟草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工作。(十一)安全保卫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省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省系统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制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及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应急处置、调查和协调处理全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负责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负责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贯标落实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全系统安全工作信息,通报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省烟草商业驾驶员上岗证的发放和审核;完成省局(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十二)监察处(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省局(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协助党组抓好全省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和加强全省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进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监察;负责受理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调查处理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与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受理党员不服党纪处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和再监督。(十三)思想政治工作处(机关党委、含烟草工会)负责上级党组织和省局(公司)党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制定全省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规划、意见,组织和指导全省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承担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展机关党建工作,了解和研究全省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状况,配合地方组织部门,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党建工作;负责指导全省系统工会工作,承担劳动竞赛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省局(公司)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和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 (一)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拟定全省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系统基础数据的统一管理、统计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全省系统信息网络、视频系统的管理、运行、维护和省局(公司)机关信息设备运行管理;负责制订和实施相关信息技术的统一标准,规范信息编码和数据管理,指导和监督考核行业所属单位信息化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业务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工作,提出软件开发、升级、设备购置等立项和投资意见;负责全省系统信息安全工作。(二)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全省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行业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对基层离退休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负责省局(公司)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各项政治、文化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发挥机关离退休党组织作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稳定离退休人员队伍。 (三)培训中心(三)培训中心负责全省系统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做好服务协调工作;负责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培训教材编印、审定和培训评估工作;负责全省培训基地资源的统筹协调;负责省局(公司)培训中心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与服务外包单位的沟通协调,制定服务标准,进行考核监督,保障服务质量和资产安全。 (四)机关行政管理中心(四)机关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省局(公司)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维护工作;承办省局(公司)会议的会务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车辆、通讯、会议室及设备管理和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机关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物资的集中采购、保管和核发工作;负责机关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卫生绿化等物业管理;负责机关计划生育、医疗保健和住房公积金、货币化补贴核缴等工作。 整顿办负责全省系统内部管理监督和整顿规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拟定全省系统加强内部监管和整顿规范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健全和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直属单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监督,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落实;负责承担直属免检单位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完成省局(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