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厅

时间:2024-04-26 13:23:54编辑:奇事君

河南省农业厅全部名单

省农业厅设1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处、产业政策有哪些与法规处、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对外经济合作处、科技教育处、种植业管理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水产局、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督查催办、行政财务、安全保卫、保密和信访工作。
(二)人事处(河南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产业政策有哪些与法规处(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六)发展计划处(河南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七)财务处。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有哪些建议。
(八)对外经济合作处。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及产业损害调查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科技教育处。
(十)种植业管理处。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技术性贸易举措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相关工作。
(十二)水产局(河南省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
(十三)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有哪些举措、发展规划。
农委和农业厅有什么不同?
1、职能不同
2、机构隶属不同
3、管理范围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四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河南省农业厅全部名单

省农业厅设1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处、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对外经济合作处、科技教育处、种植业管理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水产局、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一)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督查催办、行政财务、安全保卫、保密和信访工作。(二)人事处(河南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小组办公室)。(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六)发展计划处(河南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七)财务处。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八)对外经济合作处。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及产业损害调查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九)科技教育处。(十)种植业管理处。(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相关工作。(十二)水产局(河南省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十三)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农委和农业厅有什么区别?1、职能不同2、机构隶属不同3、管理范围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第四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

法律客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坚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农业综合效益。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开发县是指具备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归口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第八条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三)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四)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五)按照总体规划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六)制定并发布本省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八)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其他具体工作。第九条开发县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退出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供销合作社、农垦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规定,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工作。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引导、集中财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规模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益。第十二条省、市(州)和开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草场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果品、蔬菜、制种、经济林、中药材等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畜禽水产等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包括:农业优良品种、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第十四条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提交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受理后应当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立项或者报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审批立项。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第十六条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列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二)拟实施项目所属地区有可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和可依托的骨干灌排工程;(三)拟开发治理的土地符合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集中连片、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四)拟开发治理的地区属非地质灾害区。以梯田建设为主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三)项条件即可。第十七条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体现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申报单位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有关要求;(四)申报单位与当地农户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联结机制。第十八条申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要求;(二)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推广能力和技术依托单位;(三)推广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成果鉴定。第十九条申报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等项目,应当充分征求农户意见,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批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控制指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聘请农民监督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性抽查验收。市(州)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综合开发年度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单项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准备。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情况,资金到位和村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报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发挥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资料归档管理情况等。第二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全程审计监督。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将批准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时函告同级审计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审计。第二十四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可以通过招投标、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第二十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兴建的小型水库、灌排渠(管)道、桥涵闸、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机耕路等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后,按照下列情况确定管护主体:(一)村内工程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跨村工程为乡镇有关管理机构;(三)跨乡镇工程由开发县人民政府确定管护主体。国家和省对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护制度,保证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为项目区农民提供服务外,还应当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镇、村各级组织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监督。第二十七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八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经费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和财政补助的原则进行筹集。管护经费不足部分,可以申请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从提取的工程管护经费和省、市(州)财政安排的专项工程管护费中给予补助。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第三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一)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投劳折资或者以物折资;(四)通过财政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的金融、社会资金;(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捐赠和外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六)其他资金。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批准后,项目资金应当根据项目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第三十二条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不得将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第三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使用的国内、国外贷款应当由项目法人落实还贷资金,按期偿还。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入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运行管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将项目立项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完成情况等向项目区群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执行建设标准、延长建设周期的;(二)擅自变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三)滞留财政资金的;(四)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五)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六)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七)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八)现金支付财政报账资金、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的。第四十一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取消开发县资格:(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未实行县级报账制的;(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未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第四十二条开发县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或者挤占、挪用的,按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项目申报单位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省属国有农场经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农业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1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督查催办、行政财务、安全保卫、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农业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制定机关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机关、直属单位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二)人事处(河南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受委托承担农业系列高级职称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担全省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审查;承办厅管社会团体的相关事务。(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和意见;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起草农业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执法监督;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开展农业综合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六)发展计划处(河南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建议;提出全省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我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农业开发规划;承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七)财务处。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八)对外经济合作处。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及产业损害调查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农业对外援助有关事宜;承办协调管理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九)科技教育处。承办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十)种植业管理处。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发布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十二)水产局(河南省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拟订全省渔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技术进步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验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对水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渔事纠纷处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渔船、渔机、网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十三)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农业产业化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发展;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定期监测评估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拟订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局)内设产业化发展处、创业指导处、农产品加工处(规格均为副处级)。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河南省农业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厅。(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四)将原由省农业厅承担的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八)加强推进农业产业化职责。

河南省农业厅全部名单

"省农业厅设1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处、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对外经济合作处、科技教育处、种植业管理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水产局、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督查催办、行政财务、安全保卫、保密和信访工作。
(二)人事处(河南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六)发展计划处(河南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七)财务处。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
(八)对外经济合作处。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及产业损害调查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科技教育处。
(十)种植业管理处。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相关工作。
(十二)水产局(河南省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
(十三)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
农委和农业厅有什么区别?
1、职能不同
2、机构隶属不同
3、管理范围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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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垦局是什么编制

《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农垦局。河北省农垦局是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副厅级),授权行使全省农垦工作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绿色食品质量监管、认证和开发、管理职能,交给河北省农业厅。
  (二)加强的职能
  强化对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农垦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方案;发挥农垦系统在全省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农业现代化和农场城镇化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拟定农垦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垦经济结构调整和农垦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全省农垦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农垦系统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国家与农垦系统企业间财产收益分配方式;管理直属农牧场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依法管理直属农牧场土地资源及开发利用。
  (四)协调农垦系统体制改革、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对外关系。
  (五)负责全省农垦系统财务、会计、统计工作;发布农垦社会经济信息,指导农垦系统信息体系建设;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审计和会计监督。
  (六)编制上报农垦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和专项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农垦系统技术改造规划、计划;负责农垦系统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申报。
  (七)制定全省农垦系统农、林、水、牧、渔、农机各业生产发展规划;组织直属农牧场产业结构调整与农业开发;指导农垦产业化和生态环境建设。
  (八)制定农垦工业、第三产业发展措施并负责指导实施;指导垦区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市场体系建设和农垦企业管理。
  (九)制定农垦系统科研、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农垦各行业科研课题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鉴定、报奖、推广,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十)组织农垦系统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场处级干部任免;管理或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系统劳模评选、推荐、表彰和老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归口管理直属农牧场社会保险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农垦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总结、报告;起草拟定局机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政务信息、档案、信访、督办、提案及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指导农垦系统宣传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农垦系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垦区社会管理工作;负责农垦改革和社会管理政策的对外协调;组织农垦政策调研,指导农垦系统经济发展的理论研究。
  (二)人事劳动处
  承办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场处级干部任免工作;负责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组织干部职工岗位培训;负青年度目标管理与考核、知识分子管理工作;承办出国人员的选派与政审工作;负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劳动技能鉴定、系统内职工离退休报批工作;负责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与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表彰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定农垦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或组织实施农垦系统的各项改革;拟定农垦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上报农垦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和各专项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系统技术改造规划、计划;承办农垦系统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申报;指导系统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农垦统计工作。负责农垦事业费管理,组织农垦系统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参与农垦重大项目的预算、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承担直属农垦系统国有资产监管;负责机关及省属农垦企事业单位审计工作。
  (四)农业处(河北省农垦局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拟定农垦系统农、林、牧、渔、水、农机发展规划和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垦区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建设;拟定农垦系统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基地和种子(种苗、种畜禽)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垦系统水政水资源管理及土地资源管理;负责农垦系统生态农业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组织农垦系统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指导农垦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畜禽疫病防治、造林绿化和防汛抗旱工作。
  (五)经贸处
  拟定农垦工业、第三产业行业发展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垦区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市场体系建设和企业管理;提出农垦工业技术改造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初审、推荐立项;指导系统内建筑行业管理;指导农垦系统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农垦工业结构调整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农垦贸易和主要物资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议并指导实施;负责农垦系统国家和省安排物资的申报、分配和管理;指导农垦系统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布农垦产品信息;承办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农垦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六)科技教育处
  拟定农垦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科技体制改革并指导实施;组织农垦系统各行业科研课题技术攻关、科技推广及农垦科技成果验收、鉴定、报奖、科研经费管理等工作;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申报并监督实施;负责质量、标准工作;负责农垦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工作;协调农垦基础教育和文化卫生工作;组织直属农牧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有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农垦局机关事业编制4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5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2名。
  局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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