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多少
2019年5月,南京市浦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搬迁到新的地方了: 地址:天浦路28号 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中午大厅安排值班)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25-83198500雨花台区不动产登记咨询热线:025-52829550栖霞区不动产登记咨询热线:025-85307278江宁区不动产登记咨询热线:025-69977148浦口区不动产登记咨询热线:025-58881007六合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25-57130556高淳区不动产登记咨询热线:025-56821737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感谢您对商办网的支持,祝您购房愉快!
南京市房产交易在哪办理?
法律分析:南京市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办事地点:(一)中山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二)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三)大光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四)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五)仙林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六)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七)江北新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1、华侨城办证点,2、大厂办证点,(八)栖霞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九)雨花台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江宁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一)六合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二)溧水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1、区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2、不动产登记中心交通西路服务大厅,(十三)高淳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南京房产证办理地点
法律分析:南京市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办事地点:(一)中山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二)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三)大光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四)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五)仙林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六)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七)江北新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1、华侨城办证点,2、大厂办证点,(八)栖霞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九)雨花台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江宁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一)六合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十二)溧水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1、区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2、不动产登记中心交通西路服务大厅,(十三)高淳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南京哪里可以办房产证
法律分析:南京办理房产证地点如下:1、南京市国土局;2、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中心;3、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中心大光路分中心;4、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中心中央门分中心。不动产登记由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南京市鼓楼区投诉市容投诉电话号码
城管执法投诉电话是12319。
12319是城建服务热线,是国家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涵盖公交、供水、燃气、供热、违章建筑等各个方面。
1、在执法过程中因防卫或制服嫌疑犯打人都是合法的,其他情况都是非法的。面对警察非法打人,受害人可以写投诉信,向其所在公安机关投诉,也可以抽12389举报电话 。投诉人应将投诉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摘要】
南京市鼓楼区投诉市容投诉电话号码【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两分钟的哦亲亲。亲亲,正在帮您解决问题。【回答】
城管执法投诉电话是12319。
12319是城建服务热线,是国家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涵盖公交、供水、燃气、供热、违章建筑等各个方面。
1、在执法过程中因防卫或制服嫌疑犯打人都是合法的,其他情况都是非法的。面对警察非法打人,受害人可以写投诉信,向其所在公安机关投诉,也可以抽12389举报电话 。投诉人应将投诉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回答】
城市市容管理,是城市政府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市容监督队伍和社会参与,依法对城市的建筑外貌、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置和生产运输等的整洁、规范进行的管理活动。【回答】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回答】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南京严查以学区房名义炒作房价,下架已发布的违规房源信息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5月20日发布的消息,5月17日,南京市房产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各区房产部门,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各区累计检查了房地产经纪机构191家,检查组随机抽查了17家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学区房名义宣传推广房源、是否存在以学区房名义炒作房价等问题。
经查发现,赵江平、仟佰间、宿源等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存在以学区房名义宣传推广房源的情况,检查组要求其立即整改,撤销门店门头、墙面广告等以学区房名义宣传推广的内容,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部分经纪机构门店存在员工未按要求佩戴明示牌持证上岗、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证照等不规范行为,检查组当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对以上检查发现的问题,鼓楼区、建邺区等辖区房产部门将再次上门复查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
南京市房产局表示,各区房产部门将持续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综合整治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存在以学区房名义宣传推广房源、发布挂牌价格虚高、虚假、违规的房源信息7件;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证明、明示牌等问题77件。对上述发现的问题,南京各区房产部门当场责令涉事房地产经纪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78件,撤销宣传推广中涉及学区房的内容,下架已发布的违规房源信息。
同时,南京市对微博、微信、自媒体等在网络上发布有关学区房的相关信息加强监控管理,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南京市网信部门对违规发布不实信息的自媒体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今年以来,一二线城市以学区房为先导的楼市普涨现象引发关注,“学区房”作为房地产市场的衍生品成为不少房地产中介及投机客“炒作”的对象。在楼市调控精细化政策下,“严打学区房炒作”降低市场虚火或成后续调控重点。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包括合肥、北京、上海、深圳、长春、厦门等地纷纷出台新政严惩“炒作学区房”。不仅如此,“防止以学区房名义炒作房价”也首次在政治局会议中被提出。
南京市房产局提醒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不得以学区房名义炒作房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加强内部管理,多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规范经营。同时,也告诫经纪机构、相关自媒体及个人,在网络上发布房产信息,要严格把关核实信息来源,确保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置。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此前,南京市房产部门强化与属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部分中介公司借助“挂靠”高新技术企业、代考资格证等方式,帮购房者伪造“人才身份”赚差价的情况。4月26日,南京启动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发现涉嫌协助造假情况的机构和个人,一律计入信用档案,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转公安部门查处。
南京严查以学区房名义炒作房价 下架已发布的违规房源信息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5月20日发布的消息,5月17日,南京市房产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各区房产部门,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各区累计检查了房地产经纪机构191家,检查组随机抽查了17家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学区房名义宣传推广房源、是否存在以学区房名义炒作房价等问题。
经查发现,赵江平、仟佰间、宿源等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存在以学区房名义宣传推广房源的情况,检查组要求其立即整改,撤销门店门头、墙面广告等以学区房名义宣传推广的内容,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部分经纪机构门店存在员工未按要求佩戴明示牌持证上岗、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证照等不规范行为,检查组当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对以上检查发现的问题,鼓楼区、建邺区等辖区房产部门将再次上门复查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
南京市房产局表示,各区房产部门将持续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综合整治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存在以学区房名义宣传推广房源、发布挂牌价格虚高、虚假、违规的房源信息7件;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证明、明示牌等问题77件。对上述发现的问题,南京各区房产部门当场责令涉事房地产经纪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78件,撤销宣传推广中涉及学区房的内容,下架已发布的违规房源信息。
同时,南京市对微博、微信、自媒体等在网络上发布有关学区房的相关信息加强监控管理,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南京市网信部门对违规发布不实信息的自媒体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今年以来,一二线城市以学区房为先导的楼市普涨现象引发关注,“学区房”作为房地产市场的衍生品成为不少房地产中介及投机客“炒作”的对象。在楼市调控精细化政策下,“严打学区房炒作”降低市场虚火或成后续调控重点。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包括合肥、北京、上海、深圳、长春、厦门等地纷纷出台新政严惩“炒作学区房”。不仅如此,“防止以学区房名义炒作房价”也首次在政治局会议中被提出。
南京市房产局提醒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不得以学区房名义炒作房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加强内部管理,多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规范经营。同时,也告诫经纪机构、相关自媒体及个人,在网络上发布房产信息,要严格把关核实信息来源,确保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置。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此前,南京市房产部门强化与属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部分中介公司借助“挂靠”高新技术企业、代考资格证等方式,帮购房者伪造“人才身份”赚差价的情况。4月26日,南京启动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发现涉嫌协助造假情况的机构和个人,一律计入信用档案,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转公安部门查处。
南京无房证明在哪里办
法律分析:南京无房证明到所在县区的房管局开具。通常群众所称的“无房证明”,其正式名称是《个人或家庭房屋信息记录》,用于证明申请人名下房屋的基本情况,房管局办理业务时不需要购房人提供此证明。法律依据: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南京无房证明可以网上办理吗
法律分析:1、不可以。2、南京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通过不动产自助查询机自助打印无房证明。自助查询终端将自动读取居民身份证信息,并进行人脸识别、拍照,验证通过的不动产权利人可免费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南京房产交易中心编制工资待遇
表南京房产交易中心编制的工资待遇表如下:一、基本工资1.普通员工:每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每月另加津贴300元,年薪计算为:2500元×12月+300元×12月=33000元。2.高级职员:每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每月另加津贴500元,年薪计算为:3000元×12月+500元×12月=39000元。3.经理:每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每月另加津贴1000元,年薪计算为:4000元×12月+1000元×12月=52000元。二、奖金1.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而定,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的50%。2.节日奖金:每年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日前可获得一定金额的节日奖金,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的20%。三、补贴1.住房补贴:每月可获得住房补贴150元,年薪计算为:150元×12月=1800元。2.交通补贴:每月可获得交通补贴50元,年薪计算为:50元×12月=600元。3.其他补贴:每月可获得其他补贴100元,年薪计算为:100元×12月=1200元。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在哪里办理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在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 书面租赁合同;(2) 房屋所有权证书;(3) 当事人的合法证件;(4)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受权出租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管理,同时让大家知道该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没有登记备案,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在哪里办理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房产在上海市虹口区的,可以去虹口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流程:一、提交下列材料房屋租赁(转租)合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1、7项需要原件。
南京租房补贴真的是坑
依据政策,毕业生只需提供租房的房产证和税收缴款书,每月就可获得600-1000元不等租房补贴。然而新华日报财经了解到,为拿到两份证明、减少税费,部分中介和房东竟用上“阴阳合同”方式。去年毕业后来到南京工作的潘行(化名)告诉新华日报财经,为少交600多元的房屋租赁税,房东在合同上给他的租金“打了对折”,而且合同上的房子也摇身一变,被换成了潘行实际所租房屋两倍大的大户型。做低租金、改换地址,中介手法令人眼花缭乱从2017年7月1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正式实行。因此,去年毕业后来宁工作的外地学生潘行,成了第一波享受政策的幸运儿。根据政策,外地学生潘行在南京租房时每月可获得600元的租金补贴。去年夏天,出于便捷,他同样是刚毕业的同事选择了一家名为“大贺房产”的中介,“对方称,可以‘一条龙’服务,帮助毕业生房客可以更快拿到补贴。”潘行很快定下位于玄武区的一处约70平米房子的一间房间,租金1200元,并与中介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不过,让他不解的是,租房合同上写的是:每个月租金600元,房屋地址和面积也变成了栖霞区某小区一个近130多平的大房子。“合同是由中介拟定的。中介当时和我解释,合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原因是,我实际租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不具备出租资格,因此合同上的租房地址换成了房东名下的另外一套房屋,”潘行说,“至于1200元‘打对折’,中介告诉我是因为要逃税。”根据南京市住房租赁补贴流程显示,月租金3万元以下房屋按3.5%的税费征收。新华日报财经计算后发现,通过减少合同租金数额的方式,房东租给潘行的房间每年可以少缴252元房屋租赁税。如果把整个房子3300元的租金计算,则少可缴600多元的税费。如今租房一年期满,近期潘行准备离开,却遭遇到因房内出现物品损坏问题、被扣数千元押金的情况。回忆之前中介和房东在合同上做低租金、改换地址等一系列“花式操作”,他怀疑自己遇到了“黑中介”。
南京租房补贴真的是坑
南京租房补贴真的是坑南京租房补贴真的是坑对于南京住房补贴政策,有人说南京租房补贴真的是坑,对此很多人都不是非常理解,那这是什么原因呢?想要申请租房补贴,其中重要的依据在于租房,当小高就申请租房补贴向房东交涉,要求房东开具租房之时,房东很明确表示了拒绝,房东直接表态,开具租房绝不可能,如果小高不满意,大可以直接搬出去,自己并不缺新的租客。房东本来以出租房屋为主要的盈利手段,拒绝开具租房,无非是担心的缩水,不考虑和附加税,一套房就需要缴纳360的税费,干脆直接拒绝。租房的开具,需要的是房东的配合,据小南说明,自己当初在租房之时,就只是和二手房进行接触,并无法接触到房东本人,而二房东由于房源众多且房东众多,更不愿意为了所谓的租房补贴帮助租客房东,自己也不存在原房东的门路,指望租房补贴毫无意义。以上就是关于租房补贴申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南京:满5年买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不得低于年度指导价
7月10日,澎湃从江苏省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获悉,6月30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和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交易,包括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买卖、继承、析产、赠与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0年前受理,并按照程序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共有产权人。
《细则》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利率标准为:2020 年3月1日前(含当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20年3月1日后,执行人民银行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指导价。买卖房款全额存入公有产权人指定账户。待所有买卖、登记手续完成后,公有产权人按比例分割房款,将共有产权人份额房款划转至共有产权人账户,公有产权人取得的分割房款扣除公有产权人原购房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交易及运营产生的费用。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或办理析产,继承或析产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此类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需买卖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继承、析产的受让方是原保障对象的,可申请增购剩余份额;但继承、析产的受让方非原保障对象的,不得增购剩余份额。
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可申请办理住房赠与,受赠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应经公有产权人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产生的契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各类税费的缴纳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完全份额的共有产权房交易产生的各项税费按比例各自承担。交易过程中,共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共有产权人全额承担。
2015年4月29日,南京市政府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保障对象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车辆、住房状况等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所称的家庭,是指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视同家庭。保障对象持有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根据其经济状况、房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50%。
南京此后对政府委托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优先供应,纳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南京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套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供应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平方米左右,2人户55平方米左右,3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左右。
《管理办法》规定,保障对象可分次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50%,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70%,其他保障对象不得低于80%。自首次购买产权5年内,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需求,分次继续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的价格根据届时市场价评估确定。
原题:《南京:满5年买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不得低于年度指导价》
南京:满5年买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不得低于年度指导价
7月10日,澎湃从江苏省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获悉,6月30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和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交易,包括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买卖、继承、析产、赠与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0年前受理,并按照程序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共有产权人。
《细则》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利率标准为:2020 年3月1日前(含当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20年3月1日后,执行人民银行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指导价。买卖房款全额存入公有产权人指定账户。待所有买卖、登记手续完成后,公有产权人按比例分割房款,将共有产权人份额房款划转至共有产权人账户,公有产权人取得的分割房款扣除公有产权人原购房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交易及运营产生的费用。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或办理析产,继承或析产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此类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需买卖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继承、析产的受让方是原保障对象的,可申请增购剩余份额;但继承、析产的受让方非原保障对象的,不得增购剩余份额。
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可申请办理住房赠与,受赠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应经公有产权人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产生的契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各类税费的缴纳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完全份额的共有产权房交易产生的各项税费按比例各自承担。交易过程中,共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共有产权人全额承担。
2015年4月29日,南京市政府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保障对象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车辆、住房状况等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所称的家庭,是指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视同家庭。保障对象持有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根据其经济状况、房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50%。
南京此后对政府委托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优先供应,纳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南京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套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供应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平方米左右,2人户55平方米左右,3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左右。
《管理办法》规定,保障对象可分次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50%,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70%,其他保障对象不得低于80%。自首次购买产权5年内,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需求,分次继续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的价格根据届时市场价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