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和《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武汉市环保局编制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旨在对需要获得本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提供帮助。一、主动向社会公开(一)公开范围武汉市环保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武汉市环保局编制的《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登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阅《目录》的详细内容,也可以到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地点设置的触摸屏上进行查询。(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武汉市环保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武汉市环保局办公地点触摸屏上公开、公报和办事窗口公开等形式。公开权利人也可以到本局一楼大厅触摸屏上进行查询,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2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此外,部分有必要和有条件的环境信息,我局还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网上公开的信息为:1、基础信息类:按层次、结构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2、环境质量类:按时序、分类别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按时序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4、排污费征收情况:按时序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5、环境监察执法情况:按时序、分类别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6、突发环境事件:按时序、分类别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7、污染物排放情况:分类别编排,通过网站检索和办事窗口获取。(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本局将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当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申请的方式(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2)当面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填写《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提出申请。(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填写《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受理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处理(一)受理。信函、电报、传真及当面口头申请由武汉市环保局办公室受理,网上申请由环境信息中心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2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十二楼1206室武汉市环境信息中心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2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十楼1005室,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审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审查。填写《武汉市环保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三)处理。受理部门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四)回复。对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回复: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及公开途径、公开信息;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名称;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承办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重要信息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公开。(五)登记。承办部门回复申请人后,应将《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武汉市环保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以及回复意见交受理部门登记。三、监督和保障公开权利人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监督部门申诉或投诉(;办公地址:汉江汉区新华下路12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十四楼1403室公开权利人认为我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介绍
您好,亲[开心]。这边根据您提供的问题,为您查询到以下: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是武汉市委、武汉市政府领导下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武汉市环境保护工作。其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组织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检测、环境监督、环境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和应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经济政策;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环境保护工作。【摘要】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介绍【提问】
您好,亲[开心]。这边根据您提供的问题,为您查询到以下: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是武汉市委、武汉市政府领导下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武汉市环境保护工作。其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组织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检测、环境监督、环境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和应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经济政策;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回答】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2009)33号文件【提问】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内容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工作,现批准《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2009)以上标准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特此公告。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回答】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律师分析: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跨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级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负责做好排污口管理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有关协作机制。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配合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五)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六)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律师分析: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跨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级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负责做好排污口管理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有关协作机制。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配合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五)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六)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生态环境局就是环保局是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生态环境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 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拓展内容: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的主要职责:
1、检查、监督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标准。
2、参与制定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环境保护规划及计划,并负责批准后监督实施。
3、负责辖区污染源的调查和污染源排放申报登记及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做好辖区内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并实行污染集中控制,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4、负责辖区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组织实施,协助市环保局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审批和管理。
5、依法对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督、管理、依法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
6、负责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生态环境的保护,协调并监督辖区内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加强其风景资源和自然资源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防治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武汉市市直单位是什么级别?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调整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起草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执行;参与制订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可持续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上述规划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参加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发展及旧城区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水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落实市人民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核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承办市人大、市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及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九)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依照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环境执法督察,指导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的实施;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和发布本市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与预报,负责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发布报告;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管理;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市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考核;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复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对各区、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在职人员岗位、业务培训。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机动车环检新规9月1日起执行
18日,武汉市环保局发布通告,决定继续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新规从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武汉市环保局相关人士透露,相比以前,新规主要变化在于对两种车辆检测方法有改变:总质量14吨的柴油车和出租车,都将从9月1日起采用工况法检测。由于该检测方法是模拟实际行驶中的车辆污染物排放状况,因此对过检车辆的要求更高,通过率相比其他检测办法略低。这也提醒上述两种车辆的所有人,在日常行车及保养时,应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以便在检测时能够顺利过关。此外,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不实行环保标志管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继续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的通告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5号)等有关规定,决定继续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在籍和异地委托本市环检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新增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具有相关检验资质并受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其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检验有效期一致。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未经环保检验或环保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对其开展安全技术检验。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不实行环保标志管理。
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一)汽油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1、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的轻型汽油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
2、总质量大于3.5吨的非轻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
3、对应当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的汽油车,由于技术原因(全时四轮驱动汽车等)而不能采用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
(二)柴油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1、总质量小于等于14吨的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
2、总质量大于14吨的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
3、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的柴油车,由于技术原因(全时四轮驱动、紧密型多驱动轴汽车等)而不能采用的,可以采用自由加速法检验。
五、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
六、经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使其达到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并保持检验场所内秩序良好,不得参与非法中介活动,不得伪造及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质监、公安交管、工商、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