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国土局

时间:2024-04-24 01:08:49编辑:奇事君

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应遵循哪些规范?
《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但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2.被告举证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但当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无论在何时均有权要求其补充,被告应当补充;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三、债权人如何通过诉讼讨债
债权人通过诉讼讨债的方式如下:
1、确定被告,目的是扩大还款主体,增加还款系数;
2、选择管辖法院,债务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或被告经常居住的法院,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4、债权人在起诉或者应当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机关为其行政行为举证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一、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 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35条规定,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表明身份。这是当场处罚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其目的是表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享有法定的处罚权。现场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时,土地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向当事人出示其必要的执法身份证件。凡有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或证章的,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章。(2)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现场处罚仍须进一步调查取证,以确认其违法事实。现场处罚的调查取证,主要是询问当事人用地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用地材料(图纸)及面积等,土地执法人员进行实地丈量,确定其违法用地面积。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的用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款,并依此来确认其土地违法的性质,即属何种土地违法行为。(3)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土地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指出其土地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说明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什么条款,并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什么条款应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4)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土地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对认定的土地违法事实和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否有异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由于当场处罚的特殊性,辩论只能是口头形式,这就要求土地执法人员一方面要具备较高的执法素质,能够当场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正确、全面的回答;另一方面要有耐心细致的态度,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从中发现矛盾和问题。如果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有道理,就需要土地执法人员更加审慎地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足以定案的,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如果现场无法确定违法事实或证据不足,或对适用法律的正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取消现场处罚,转入一般程序进行处理。(5)制作现场笔录。土地执法人员应当把现场调查取证所查明当事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及提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记录在案,填写预定格式的现场笔录。(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土地执法人员根据现场调查取证所认定的当事人土地违法事实、情节及后果等因素,即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书,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土地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同时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7)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付被处罚人,另一份由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留存备查。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立即交送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并拒绝签收时,土地执法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书中注明被处罚人拒收理由。(8)执行。当场处罚由于比较轻微,对当事人影响不大,一般都能够当场执行。执行时土地执法人员应当开具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9)备案。土地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备案是当场行政处罚的必须程序,它有利于加强对土地执法人员的制约和监督。(10)结案归档。执行完毕结案后,土地执法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简易程序图

同一块土地被出售两次犯法吗?

事发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保停村———

名为“马腔山肚”荒山的一块地,被村里包给了该村的陈某;名为“毛笱巴”山的一块荒地,则被村里包给了同村的林某;

不料,“马腔山肚”与“毛笱巴”竟是不同名的同一块地;

陈某一直管护着这块地,林某则坚持在这块地上经营采石;一起土地侵权官司,从三年前一直打到今天……

他们各自向法庭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似乎都有“瑕疵”,哪一份是真?还是两份都出于假造?日前,法律的认定引起人们的关注。

核心提示

陈某承包合同上的“马腔山肚”,能证明他享有身后那片“马腔山肚”荒地的承包权吗?

苏建强 摄

缘起 有人在我的地上采石

陈某与三个农村基层组织签订承包下“马腔山肚”荒山后,本来家里要在山上种树,可那片荒山的石头却让别人动了心思。1997年11月底,村里的林某带人来到“马腔山肚”,采挖这里的石材并拉出去卖钱。双方纠纷遂起。

为平纷止争,2001年3月,海口市美仁坡乡政府向两人发出通知,要求在纠纷地没处理好前,严禁任何人在纠纷地采石、开发、使用,且不经乡政府同意,任何人不准动用此地,否则后果自负。

但这纸通知并没有浇灭已经点着的“战火”,林某继续在那块地上采石,并理直气壮,称这块荒山叫“毛笱巴”山而不是“马腔山肚”,他开采“毛笱巴”山,有与保停经济合作社的合同为证,陈某承包的“马腔山肚”与他毫不相干。

对峙 我也有承包合同

据陈某说,1997年10月10日,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他跟美仁坡乡(后更名为龙泉镇)政府、仁新村委会、保停经济社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当时任保停经济社负责人的林舒(化名)说,承包合同是格式文本,正页只有水旱田和坡园地的条款,没有关于荒地的条款,他便在合同背页的“承包流转栏里”填入“马腔山肚”20亩荒地的内容。合同承包期从1998年1月1日起,共30年。随后,原琼山市政府审批后为他颁发了土地承包证。

然而,林某也并非口说无凭,他拿出一份2001年8月3日与保停经济社签的承包合同书。这份承包合同约定,“毛笱巴”山15亩荒地由林某承包。从四至来看,这块地恰恰与陈某“马腔山肚”荒地重合。

一块土地被两次发包,哪一份有效?纠纷又如何处理?2001年10月,仁新村委会经讨论认为,保停经济合作社无权发包土地,并做出书面“处理意见”:“马腔山肚”权属仍归陈某管理。

但林某依然在争议地上采石,双方僵持不下,陈某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法庭。

在一审期间,仁新村新一任村委会书记吴宇(化名),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声明,声明对2001年10月该村原村委会作出的“处理意见”宣布作废。

一审 第二次发包无效

两份合同,究竟哪一份真实有效?为查明事实,一审法院将保停经济社追加为此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与保停经济社、仁新村委会、美仁坡乡政府三级组织,于1997年10月10日签定的包括“马腔山肚”荒地在内的农业承包合同,在程序、内容上合法,应认定为有效。而吴宇的声明,经法院对仁新村委会领导班子的其他两位委员(共三位委员)吴明、梁某调查,他们均称并不知情,并证实此声明并未经集体讨论,而是吴宇的个人行为。所以,此声明被认定无效。

一审同时认定,林某与保停经济合作社在2001年8月签的承包合同,是保停经济社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发包土地的资格,在没有与陈某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再次发包,且二次发包未经乡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土地承包证,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样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林某与保停经济合作社,共同构成了对陈某的侵权。

2003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林某立即停止对“马腔山肚”的开采,并向陈某赔偿经济损失约5700元;保停经济合作社负连带赔偿责任。

重审 两次发包均有假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对此案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受理此案。此间,林某拿出了新的证据:一份是1997年10月10日与三级组织签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背页下方“承包流转栏”里确实填有“毛笱巴”山荒地的内容,但添加的内容没有盖章,且笔迹与合同上其他笔迹明显不同;一份是1998年1月1日原琼山市政府发给林某的《土地承包证》,上面也填有“毛笱巴”山荒地的内容,但笔迹与证内其他笔迹也明显不同。

法庭对陈某的承包合同和承包土地证,也作了审查。审查发现,陈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填写的“马腔山肚”山荒地,笔迹与合同内其他笔迹也不同;陈某的土地承包证中,填写的“马腔山肚”山荒地,笔迹与证内其他笔迹也不同。

法庭同时查明,两人的承包合同均一式四份,分别保存于龙泉镇经管站、仁新村委会、保停经济社、承包人手中。但陈某的四份合同中,只有保存于仁新村委会、自持的土地承包证上有“马腔山肚”的内容。而林某的四份合同中,只有保存于龙泉镇经管站、自持的土地承包证上有“毛笱巴”山的内容,但龙泉镇经管站证明“毛笱巴”山的内容,是林某在农村税费改革时,从该站拿回此合同时私自添加上去的,未经盖章。

综合上述证据,重审认定,两人于1997年10月10日同一天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1998年1月1日琼山市政府同一天为他们签发的土地承包证上,关于“马腔山肚”和“毛笱巴”荒地的内容,都是两人事后私自添加的,均属无效。所以,对争议荒地,两人都不具有承包经营权。

2004年5月,陈某的诉讼请求被一审重审驳回。

上诉 笔迹不同,合同就是假的?

对重审判决,陈某不服。陈某称,关于“两种笔迹”的问题,他有充分的理由:

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因为那块荒地,他与林某的弟弟发生了纠纷。为此,时任保停经济社负责人的林舒、仁新村委会主任的吴明向村民进行调查,证实“马腔山肚”荒地是一直由他家管护,便决定为他补办这块地的承包手续,以免日后再有纠纷。

为完善手续,吴明便在陈某已经填写的承包合同上添加了这一内容,并在添加内容上盖了村委会的公章。随后,林舒在已经填好尚未报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承包证上,也相应添加了这一内容。而合同和土地证上的其他内容,都是由当时下村挂职锻炼的大中专学生填写的,于是就出现了两种笔迹。

对陈某的关于“两种笔迹”的事实和理由,吴明和林舒均出庭作证,“马腔山肚”荒地的内容是他们亲笔所写,上面的盖章也是真的。而林某,对其合同与土地证上的“两种笔迹”,则没有说明理由并提供证人。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上诉时称,无论他的土地承包合同还是土地承包证,不仅白纸黑字写有“马腔山肚”的内容,而且上有当时发包方———仁新村委会的盖章和追认,是合法有效的,不需要保停经济社和乡镇经管站盖章并保存。相反,林某的承包合同上添加“毛笱巴”荒地的内容,即没有当时发包方的盖章,也没有得到当年发包方的追认,应为无效。

林某则称,争议荒地的发包方应为保停经济社,在一审重审时,由于陈某对他的承包合同提出异议,保停经济社召开社员大会进行了表决,确认地是承包给他的。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同一合同和土地证上,涉及争议地的笔迹与其他内容笔迹不同,应当认定“马腔山肚”和“毛笱巴”荒地的内容都是事后添加的并无不妥,应当认定仁新村委会、保停经济社并未把争议地发包给两人。所以,不管是叫“马腔山肚”还是叫“毛笱巴”山,两人的争执和使用都于法无据。

二审由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 法院决定“复查立案”

陈某仍不服终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不久前,二审法院对他的申诉进行了听证,认为此案有必要进一步调卷审查。日前,该院已决定对此案“复查立案”。


徐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卜凡敬,局长、党组书记兼市林业局局长、二级巡视员。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干部工作。简介:卜凡敬,男,汉族,1963年8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徐州市林业局局长、二级巡视员。周宣东,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一级调研员。协助局全面工作。负责机关党建、作风建设、营商环境、财务审计、乡村振兴等工作。分管局机关党委、党风政风督查办公室、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财务审计处(预算项目工作办公室)、乡村振兴处、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介:周宣东,男,汉族,1968年3月生,大学学历,硕士学位,中共党员,现任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保留正处职待遇)、一级调研员。陈建华,副局长、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地质矿产监管等工作。分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环境保护办公室)、地质矿产监管处(应急安全办公室),联系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邳州2023年要拆哪些村

法律分析:37个村子需要拆除。同意邳州市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位于戴圩街道吴闸居委会,东湖街道前沙沟居委会,官湖镇华南村、四黄村,炮车街道桃园村,宿羊山镇辛家村,土山镇街南村、刘井村、苏庄村,运河街道张楼村,赵墩镇耿埠村、彭湖村、闫家村等地区的集体土地56.185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项目建新区建设。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021年邳州计划拆哪些村

法律分析:
2021年市区计划实施新征收项目83个 、约965.19万㎡;市区前期推进27个项目、约439.85万㎡。
1、鼓楼区:实施新征收项目18个、约123.2万㎡;前期推进项目9个、约170.74万㎡。
2、云龙区:实施新征收项目20个、约240.66万㎡;前期推进项目6个、约91.4万㎡。
3、泉山区:实施新征收项目12个、约101.4万㎡;前期推进项目2个、约17.11万㎡。
4、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新征收项目11个、约238.82万㎡;前期推进项目3个、约65.8万㎡。
5、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实施新征收项目3个、约76.11万㎡;前期推进项目5个、约90万㎡。
6、铜山区:实施新征收项目11个、约86.78万㎡。
7、贾汪区:实施新征收项目4个、约23.42万㎡;前期推进项目2个、约4.8万㎡。
8、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新征收项目4个、约74.8万㎡。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邳州到四户有多远?

驾车路线:两地距离全程约44.2公里
起点:邳州市
1.从起点向正南方向出发,行驶20米,右转进入长安路
2.沿长安路行驶3.2公里,右转进入福州路
3.沿福州路行驶1.4公里,左转进入兴国路
4.沿兴国路行驶600米,右转进入建设北路
5.沿建设北路行驶3.0公里,稍向左转进入S250
6.沿S250行驶12.3公里,直行进入张道口桥
7.沿张道口桥行驶230米,直行进入S250
8.沿S250行驶5.6公里,直行进入环岛
9.沿环岛行驶70米,在第2个出口,稍向右转进入S250
10.沿S250行驶2.2公里,左转
11.行驶2.4公里,左前方转弯
12.行驶2.4公里,右后方转弯
13.行驶2.2公里,左后方转弯
14.行驶2.6公里,右后方转弯
15.行驶4.9公里,直行进入邹台线
16.沿邹台线行驶290米,左转
17.行驶360米,右转
18.行驶32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终点:四户镇鐧惧害鍦板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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