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财政局

时间:2024-04-23 21:32:43编辑:奇事君

请问2014年东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什么时候报名??

您好,会计网为您解答
1.网上报名并缴费,不需要到现场确认。
2.考点是就近选择的。
3.详细内容如下:

五、报名时间和办法(一)个人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从2013年下半年起,报考采用“网上报名缴费,考后资格审核”的方式。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三个环节均由考生个人在网上自助完成,考前无需进行现场确认。考试通过一个月后到属地会计服务大厅进行资格审核和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1.报名对象:不参加考前培训的考生。2.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9月16日至29日。3. 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流程及方法:(1)网上提交报名资料。考生登录东莞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59.36.14.50:8080/dgcms/),选择“考试服务”进行报名。考生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上传相片,姓名、身份证号码、相片等重要信息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由此造成的影响由考生个人负责。(2)网上缴费。报名缴费统一采用“网上支付”形式,考生务必在报名期间完成网上缴费手续。未在指定日期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为无效报名。(3)网上打印准考证。准考证由考生自行登录东莞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打印。打印时间预计安排在2013年12月份开始,具体以东莞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告通知时间为准。(4)网上打印报名表。考生报名成功应自行打印报名表并妥善保存,以备考后资格审查所用。报名表还需经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否则不得通过考后资格审核。(5)现场参加考试。考生必须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准考证参加考试。如遇身份证失效或遗失的情况,请及时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件代替,其他类型的证件和证明一律无效。2013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计划安排在2013年12月份开始。具体考试时间请以准考证为准,届时请留意东莞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公告通知。(6)查询成绩。考生考试结束交卷时可立即获知考试成绩,考生也可在考试一个月后上网查询分数。鉴于考试系统自动改卷评分,考试后将不提供核查试卷的服务。(7)资格审核和发放证书。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同时合格的考生,须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审核通过方可发放成绩合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如果考生提供任何失实、无效或对应资格不符等报名资料,经审核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即使考试成绩合格,也以成绩无效处理,不发放合格证书,也不退回考试费用。现场资格审核办理地点将在东莞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另行公告通知。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咨询电话:22995502、2283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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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樟木头镇财政局级别

正科级别(县局级别)
1、东莞市,又称“莞城“,是广东省直辖市,位于珠江口东岸,“广东四小虎”之首,号称“世界工厂”,广东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外贸口岸,是全国5个不设县的地级市之一。是正厅级别建制;
2、所以东莞市樟木头镇属于正县处级别,樟木头镇财政局属于正科级别(相当于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梅州市平远县财政局、平远县下属乡镇级别)。


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12

您好,会计网为您解答
2012年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根据“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公告,广东省属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报名安排如下:


  广东省2012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4月20日-5月6日


  广东省2012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0月1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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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时间

需要与19年6月底前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网址: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1.参加市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根据继续教育内容折算为90学分或相应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2.参加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且通过测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3.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行业协会确认的年度为准。扩展资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除《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中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还包括以下其他形式:1.参加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2.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参考资料来源: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的通知

2018年广东东莞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第一步:注册登录   1、凭卡登录   打开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网站后,点击导航栏“会计继续教育”按钮进入;选择您所在的地区进入,如果列表中没有显示您所在的地区名称,从列表下方输入继续教育卡号、密码后直接登录到所在的继续教育地区;如果您所在的地区需要用学员代码登录(我还没有学员代码),直输入您的学员代码,然后根据当地财政局要求交费后,开通课程;   2、补充信息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会计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从事会计类工作但没有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如以前有会计上岗证的人员    第二步:网上学习   1、开通课堂   选择课程:点击课程列表下面的“讲座”按钮进入。注意:课程分企业会计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员根据自己的单位性质选择对应的课程进行学习;   2、网上学习   听课效果:根据自身的网络环境选择窄带视频、宽带视频、宽屏视频、音频等不同的听课效果进入听课,可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点播课件学习;   选择本次需要学习的章节进入听课,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时间;   3、学满课时   点击“学习时间查看”,学完规定学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三步:网上考试   学完规定学时后,需要参加考试的地区,点击“进入考试”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第四步:审核通过   网上考试合格后,到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如果您所在的地区无需参加考试,请在学满规定学时后,直接到会计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东莞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http://jxjyxuexi.chinaacc.com/

东莞市人才安居新政试行 新入户可享每年6000元租房补贴

中国网地产讯 7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每年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的,原则上应配建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安居房,用于人才住房等用途。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享有不同级别的综合补贴,且可同时申请租购人才住房。如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前沿科技顶尖人才和国际一流战略科学家可向东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才安居,享受200平方米左右免租8年的人才住房。在东莞市全职工作满8年、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该住房。


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健全人才安居服务机制,营造有利于吸引和培育人才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才安居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才安居的协调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研发人才的范围界定和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指导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各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确定人才住房的供应对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新就业人才、新入户人才的范围界定和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的监管,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各镇街(园区)制定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建立人才住房监管备案系统,健全动态监管体系。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落实人才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市科学技术局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前沿科技顶尖人才和国际一流战略科学家的申请资格和条件。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人才住房项目用地服务,积极配合协助核查用地情况,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选址、规划方案审批。
市发展改革局配合核准人才住房租金价格、出售价格。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才的住房信息核查和人才住房产权登记。
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市级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人才安居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人才安居政策。
各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实物配置、货币补贴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人才安居采用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置包括向人才配租配售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货币补贴包括向人才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综合补贴、租金优惠等。
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第五条各类人才可同时享受广东省与本市有关人才安居优惠政策。
各类人才及其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除享受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综合补贴政策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人才安居优惠政策。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人才安居的,不予补差。
各镇街(园区)与市级人才安居优惠政策是否重复享受,由各镇街(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符合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的同时增加地方自主性。
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才和研发人才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章人才安居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列入紧缺人才,或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无合同但符合安居对象条件的公职人员以入编卡、社保证明等材料替代)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以及符合学历、技能等条件在我市创业的人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人才范畴,可纳入我市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
第七条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前沿科技顶尖人才和国际一流战略科学家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才安居,享受200平方米左右免租8年的人才住房。在我市全职工作满8年、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该住房。
第八条经认定评定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才安居。特色人才安居方式及享受补贴标准按我市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符合我市新引进人才条件的创新人才可同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综合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20万元综合补贴(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职称按副高级标准执行),分5年等额发放;具有硕士学位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万元综合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具有中级职称或上年度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 万元,且在我市限定用人单位工作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 万元综合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具有初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在我市限定用人单位工作的创新人才,给予综合补贴的数额由各镇街(园区)自行制定,不低于1万元/人(其中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创新人才不低于2万元/人),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符合《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办法》引进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同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引进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第十一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人才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最长3年、每年6000元的租金优惠。
第十二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入户人才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6000元/年的租房补贴,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选择租房补贴且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新入户人才,可同时享受最长3年、每年6000元的租金优惠。
第三章人才住房筹集建设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各镇街(园区)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园区)可根据自身实际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
人才住房的规划布局要与区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规划相对接,重点加强松山湖、滨海湾新区等广深科技创新走廊核心创新平台以及中子科学城、水乡新城等创新节点的人才住房项目建设。充分考虑人才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需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有:
(一)新供应用地建设。每年新增供应住宅用地中,结合发展需求,安排一定比例的住宅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住房。新供应用地建设的项目重点布局在房地产市场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较为滞后的重点产业园区周边区域。
(二)新供应用地项目配建。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原则上应配建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安居房,用于人才住房等用途。对配建安居房提出异议的,需“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市政府研究。
(三)城市更新项目配建。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的,原则上应配建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安居房,用于人才住房等用途。对配建安居房提出异议的,需“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市政府研究;非政府主导的“工改居”类更新单元配建并无偿移交人才安居房的,参照无偿贡献公共设施给予一定建筑规模奖励,建造成本可在单一主体挂牌地价款起始价中计入公共设施成本予以扣减。
(四)各类存量房源盘活。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人才住房,改造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城中村等房源作为人才住房。
新供应用地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安居房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限价回购。安居房配建的面积比例、建设标准、税费缴纳等,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当年各镇街(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租赁型人才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产权型人才住房项目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审批进度。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有:
(一)自有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
(二)各类存量房源盘活。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人才住房,改造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城中村等房源作为人才住房。
(三)市、镇(街道)安居房公司可通过购买、合作开发等方式取得城市更新“工改M0”中的配套型住宅R0作为人才住房,并按照本办法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规定进行配租配售和监管。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项目,在符合集约用地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予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并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程序。在符合配套用房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在工业用地、科研用地等筹集建设人才住房。
第十八条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
第四章人才住房配租配售
第十九条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机关等各方面人才,优先面向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研发人才,并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统一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
享受人才住房配租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租金优惠;
(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市政府或镇街(园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人才住房配售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我市全职工作满5年;
(三)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租金优惠;
(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五)市政府或镇街(园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其他特殊人才配租配售人才住房的条件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条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实行属地管理。
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市级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方案,其中配租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各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制定辖区范围内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方案,经属地镇街(园区)审定后实施,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方案原则上以单个项目为单位制定,具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售金额标准、供应对象条件及对象所属企事业单位范围、申请流程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原则:
(一)租赁型人才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二)产权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实施保障。自配售入住之日起租住满5年,可按不高于约定时点市场价60%的价格购买并登记产权。对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配售条件和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报市政府研究。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可转让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回购。符合转让交易条件的产权型人才住房,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自行制定配租配售方案,经属地镇街(园区)审定后实施,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人才安居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人才安居工作考核事项。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与人才住房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未按配租配售方案进行配租配售的,由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终止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并追缴已享受的人才住房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或申请人隐瞒、虚报相关信息,申请人才安居的,由人才安居主管部门驳回其人才安居申请;享受人才安居的,由人才安居主管部门终止人才安居保障,追缴已享受的人才安居优惠待遇,纳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安居政策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配租配售给人才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产权型人才住房实行先租后售,满足有关规定的,允许其上市交易。
本办法所称“特色人才”的范围,根据申请当年实施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创新人才”的范围,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10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研发人才”的范围,根据申请当年研发人才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新入户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实施之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入户我市未超过三年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是指我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或与我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筹集建设运营,面向社会长期出租且受政府监管的房源。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8日。


东莞什么叫优待政策学位?

东莞市政府在招收特殊人才子女方面给予的优惠待遇。针对东莞招生的优惠政策主要有:1、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家长或家长。2、父母持有广东省人才引进颁发的有效期3年以上的广东省居留证(人才引进证),在东莞市工作和生活。3、父母持有有效的《东莞市特殊人才工作证书》,在东莞工作。4、符合台湾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华侨子女。5、在学龄儿童申请入学前5年内(截止日期为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由东莞市市委、市政府授予家长个人荣誉称号。6、烈士子女、符合规定和条件的现役、退役军人子女、公安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残疾公安民警子女、国家消防救援队子女等。东莞的积分入学:1、东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将首次实行同步招生,采用网上报名和网上录取。其中,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属地统一管理,实行免试入学;积分入学则继续优化,东莞户籍的家长今年也可积分,积分项目也进行了精简。2、积分入学是指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外来流动人员入户、子女入读公校。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等三部分组成。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3、已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录取的新莞人子女,因其父母服务地变化需要转学到其他镇街公办学校的,可以凭其在原镇街申请时核定的积分,向转入地教育部门提出非起始年级插班申请。7、符合其他优惠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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