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委

时间:2024-04-22 03:47:32编辑:奇事君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5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工商、质监、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建筑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实施考核评价制度,制订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考核评价。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质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制定优于国家和省标准、适用于本地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规范。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海珠生态城、国际金融城、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南站商务区、琶洲片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四)2014年起,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确定的城市发展新区应当由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该新区的管理委员会根据区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域能源、市政、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结合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结果,根据建筑形式、规模以及使用功能制定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控制指标,作为建筑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的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质监、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并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制定推荐目录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工商、质监、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建筑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实施考核评价制度,制订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考核评价。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质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制定优于国家和省标准、适用于本地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规范。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海珠生态城、国际金融城、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南站商务区、琶洲片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四)2014年起,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确定的城市发展新区应当由新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该新区的管理委员会根据区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域能源、市政、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结合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结果,根据建筑形式、规模以及使用功能制定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控制指标,作为建筑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的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质监、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并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制定推荐目录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谢晓丹的个人履历

谢晓丹个人履历1978年11月后,在广东省汕头卫生学校卫生医士专业学习,1981年08月后,任汕头市卫生防疫站医士、助理工程师(其间:1981年8月至1982年9月,在广州市市政中专学校卫生工程专业学习;1985年9月至1988年7月,在广州市城建职工大学给排水专业学习)。1989年05月后,任广州市城建职工大学助理工程师,1990年03月后,任广州市建委人事培训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3年12月后,任广州市建委人事培训处副处长,1996年03月后,任广州市建设工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建委教育培训处副处长、调研员。2000年06月后,任广州市建设工委宣传部部长、市建委培训处处长,2001年08月后,任广州市建委宣传教育处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2002年02月后,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5年12月后,任广州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2007年03月后,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主任、临时党委书记,2008年10月后,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临时党委书记。2009年02月后,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党委书记,2010年08月后,任广州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2012年01月后,任广州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2012年02月后,任广州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16年01月后,任广州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16年09月后,任广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16年10月后,任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广州第十、十一届市委委员,市第十、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第十、十一届市政协委员。 扩展资料:广州市副市长谢晓丹:我也接到过诈骗电话谢晓丹透露,广州今年以来,强力推进“3+2”专项行动(打击涉毒、黑恶、盗抢犯罪,加上食品药品、电信诈骗犯罪),全市刑事案件同比下降25.4%。自去年5月1日推行“情报+指挥+巡逻+视频+卡口”的“五位一体”立体化巡逻防控体系以来,有效提高了社会面的见警率。对于有记者提到的电信诈骗问题,谢晓丹表示自己也接到过诈骗电话,公安部门将加大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广州今年第一季度侦破电信诈骗案件233宗,同比上升32.4%。目前,广州已经组建了反电信诈骗中心。将完善公安机关与金融、通信等部门“点对点”的常态合作机制,并依托110设立了反电信诈骗的专线。谢晓丹提醒,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政府有关部门从没设立安全账号,市民不要转账受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谢晓丹 人民网首页-广州市副市长谢晓丹:我也接到过诈骗电话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职改办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广州市建设委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广州市城建战线党校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道路交通工程研究中心广州市建筑行业劳保办公室

建委是哪个级别的啊,市级还是?

正部级的建委-----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正厅级的建委
省:广东、安徽、福建、湖南、湖北、四川、浙江、江苏、江西、陕西、甘肃、青海、贵州、云南、河南、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建设厅是正厅级。
自治区: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建设厅(或者建设委员会)是正厅级。
直辖市:重庆、北京、上海、天津建设委员会(或者建设管理局)是正厅级


二:副厅级的建委
副省级城市15个(广州市、武汉市、哈尔滨市、沈阳市、成都市、南京市、西安市、长春市、济南市、杭州市、重庆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厦门市、宁波市建设局(或者建设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副厅级。


三:正处级的建委
(1)直辖市市辖区、副省级城市市辖区建委(建设局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正处级。


(2)地级市正厅级(含普通省会(首府)地级市17座)333座的建设局(或者建设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正处级。


普通省会(首府)地级市(正厅级)城市:17个(普通省会地级市、普通自治区首府地级市:石家庄,郑州,南昌,太原,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长沙,贵阳,昆明,西宁,兰州,银川,南宁,福州,拉萨,海口,合肥 )


四:正科级的建委
普通省会(首府)地级市市辖区、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县建委(建设局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正科级。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事业单位属于几类的事业单位啊?待遇怎么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事业单位属于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类别一共可以分为三类: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其中,公益类又分为一类和二类。
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发布的招考公告中薪酬待遇部分显示,聘用人员均为事业单位编制,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如果对该单位很感兴趣,可以关注一下广州市人社局官网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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