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4-18 18:22:21编辑:奇事君

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事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公共关系、机要交换、信息与宣传、建议提案办理、档案管理、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二)政策法规科(信访科)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调研工作;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三)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综合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汇总编制本局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经费)的预决算;承担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指导和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和就业资金、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四)公务员科(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管理、考试、考核、录用、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调任、转任)、回避、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日常登记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按权限审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组织协调公务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和完善全市公务员信息库;综合管理政府奖励,承办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任免的人事任免手续。(五)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民工服务指导科)拟订全市就业、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及失业保险相关项目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指导监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业务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萍就业管理政策。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贯彻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六)人力资源市场科参与拟订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有关人才工作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全市特殊需要人才、人才异地引进的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七)外国专家科(市外国专家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外智力引.进的方针、政策;编制引进国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市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和表彰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编制全市出国(境)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对外联络和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全市国(境)外专业技术人才市场和智力引进服务工作;拟订贯彻国家关于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定居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引进国外智力的宣传工作,会同公安、安全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指导协调国外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负责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八)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安置计划,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承担市直机关及中央、省驻萍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九)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分类制度、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综合管理全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相关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承办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的申报、选拔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和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十二)工资福利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和调控政策;贯彻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承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十三)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拟订全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城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四)医疗保险科拟订全市城镇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并对其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工作;贯彻执行职工疾病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十五)工伤保险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贯彻落实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政策;负责工伤医疗定点医院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伤事故调查及工伤认定;承担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十六)行政审核审批科负责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申报的受理、传送、处理工作;对有关职能科室承办审批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负责审批事项网上传递、处理过程中的电子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国人在萍就业许可;负责大型人力资源交流会的审批;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设立的审批;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的审批;负责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和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十七)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关系科)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实施规范,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本市劳动标准制订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核;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担企业人员的调配工作(十八)劳动监察局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信息

周小燕:党委副书记、局长行政分工: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徐广春:党委书记党内分工:主持局党委全面工作,分管组织工作,纪检工作行政分工: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监察室、农保办、人事工作陈柏林: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内分工:保密工作行政分工:军官转业安置科、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科、就业局、信息中心王湛萍: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内分工:安全保卫工作行政分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行政审核审批科钟亿国: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内分工:宣传工作,局新闻发言人行政分工:养老保险科、外国专家管理科、工伤保险科、社保局彭秋萍: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内分工:工、青、妇工作行政分工:职业能力建设科、调解仲裁管理科、人力资源市场科、人事培训中心李文焕: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内分工:机关党委、老干部工作行政分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医疗保险科、医保处、人事考试中心周发萍: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内分工:综合治理工作行政分工:公务员管理科、政策法规科(信访科)、劳动监察局、劳动监察支队冯国桥:党委委员、副局长、市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分管办公室、人才交流中心·

收到萍乡仲裁委员会的电话,这个电话是真的吗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如果是12368打过来的是真的。我无法确认您所收到的电话是是多少。建议您谨慎对待来自陌生号码的电话,并尽量核实其真实性。如果您怀疑是骚扰电话或诈骗电话,可以选择挂断并报警。【摘要】
收到萍乡仲裁委员会的电话,这个电话是真的吗【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如果是12368打过来的是真的。我无法确认您所收到的电话是是多少。建议您谨慎对待来自陌生号码的电话,并尽量核实其真实性。如果您怀疑是骚扰电话或诈骗电话,可以选择挂断并报警。【回答】
收到的电话是07996339285,电话我没有接,在百度上搜索才知道是萍乡仲裁委员会的电话,【提问】
自己如果没有法律纠纷就不用管,如果有法务纠纷建议回电咨询一下比较好。【回答】
好的,我怕也是骗子【提问】
不亲信不转账一般不用担心被骗【回答】
我以前有过网贷,利息超出国家正常水平,后面还有几千没还,到现在隔了两三年没还了。也没收到仲裁类的短信,会因为几千仲裁我吗,本身它这个贷款就是违规的了【提问】
亲在还前就应该处理清楚。网贷平台违规您可以跟对方协商还款,也可以起诉对方。【回答】


萍乡仲裁委员会打电话了是真的吗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哦~萍乡仲裁委员会打电话了可能是真的哈,但是也不要太担心,仲裁委也是要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仲裁的,你正常参与答辩就可以,同步做好证据搜集,答辩准备,然后有理有据的反馈就可以。参与仲裁答辩的时候不用过分担心,即使最好仲裁的结果你输了,要落地到执行阶段,也必须是要申请通过法院而执行的。要是你对仲裁结果不服,比如有砍头息,阴阳合同,年化率高于15.4%等等这样的情况出现的话,还有被暴力催收的行为等问题,只要你证据确凿认为对方的裁决是错误的,那么你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他们能选择仲裁的方式而不是起诉,就证明他们心虚,你要做的就是要把能找到的证据全部都收集好,他们一定会有违规的地方,借款合同、实际到账金额、还款记录等一个都不能少,被搭售的保险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必须要折算进本金里,年化率必须是在15.4%以内,超出的部分一分钱也不用还。【摘要】
萍乡仲裁委员会打电话了是真的吗【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哦~萍乡仲裁委员会打电话了可能是真的哈,但是也不要太担心,仲裁委也是要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仲裁的,你正常参与答辩就可以,同步做好证据搜集,答辩准备,然后有理有据的反馈就可以。参与仲裁答辩的时候不用过分担心,即使最好仲裁的结果你输了,要落地到执行阶段,也必须是要申请通过法院而执行的。要是你对仲裁结果不服,比如有砍头息,阴阳合同,年化率高于15.4%等等这样的情况出现的话,还有被暴力催收的行为等问题,只要你证据确凿认为对方的裁决是错误的,那么你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他们能选择仲裁的方式而不是起诉,就证明他们心虚,你要做的就是要把能找到的证据全部都收集好,他们一定会有违规的地方,借款合同、实际到账金额、还款记录等一个都不能少,被搭售的保险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必须要折算进本金里,年化率必须是在15.4%以内,超出的部分一分钱也不用还。【回答】


2021年江西萍乡市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公告

  一、时间安排

  网上申报时间:第一批为4月19日-4月30日,第二批为5月11日-5月24日,第三批为6月15日-6月28日(第三批只限2021年上半年教师资格面试合格者)。

  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6月30日之前的时段内确定(如遇政策调整另行公告),现场确认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请申请人在网报后台推送事项中查看。

  二、认定机构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地或者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居住地或者就读学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由萍乡市教育局认定。

  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部队驻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各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附表。

  三、认定条件

  (一)身份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1.萍乡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在萍乡市办理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我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我市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

  4.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5.驻地在萍乡市的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当具备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所指的学历应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持港澳台学历和国(境)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

  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取得就读学校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2.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对外汉语和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人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报名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实名注册进行申报。

  2.申请人网上报名要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和《个人书》,严格遵守诚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因信息填报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报名完成后,申请人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在现场确认阶段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所有报名信息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网上核验及申请人现场确认时提供的真实材料为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3.申请人在报名系统中上传的电子照片,应是本人近期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4.申请人网上报名时,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或网报页面下载《个人书》,并用A4白纸打印。

  本人在《个人书》“人”栏用正楷字体签名后拍照上传;上传时应确保图片里的文字内容朝上、整体清晰。《个人书》将以图片方式嵌入到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人如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现场确认

  1.申请人应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比对的户籍(居住证)或未通过比对核验的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材料,申请人须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赣服通”电子证照信息可作为补充材料进行比对验证。

  2.申请人国外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人应提交近期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证件照片2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底版,教师资格证书和体检表使用)。

  4.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5.申请人现场确认时不能提交材料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一次性告知缺少的材料,限期补齐。申请人可以提交书,在时限内补齐应交材料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给予认定。

  (三)体检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现场确认时应告知申请人体检时间和体检医院。根据《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组织申请人统一体检。

  (四)认定和证书发放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2021年8月10日前完成网上认定工作,做出认定结论,导出证书和申请表打印数据。《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中,一份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认定后,应及时公布证书领取时间,做好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五、违规处理

  (一)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

  对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违规、跨属地认定教师资格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违规违纪处理

  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附表:萍乡市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请符合在萍乡市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加入萍乡市高中、中职类别教师资格认定临时群(群号:187021884),以便现场确认及体检等后续通知。

   萍乡市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公告(盖章).doc

  萍乡市教育局

  2021年4月13日


2015年江西萍乡教师招聘国编考试资格复审公告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2015年江西萍乡教师招聘国编考试资格复审公告可以关注江西教师招聘网发布的最新公告。也可以收藏2015年江西教师招聘资格复审及面试公告汇总页面。江西省2015年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笔试成绩及入闱人员名单将于6月16日在江西教育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江西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以下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员:招聘人数在5人及以下的岗位,面试比例为1:3;6人到10人之间的岗位,面试比例为1:2.5;11人及以上的岗位,面试比例为1:2。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一般采取试讲、说课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在笔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江西省萍乡市养老保险

萍乡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则(一)本意见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二)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项目,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未按本意见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均不予实施土地征收。(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二、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四)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点。(五)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武功山管委会,下同)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场,下同)开展认定工作。(六)下列人员不属于本意见保障对象:1.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2.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了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不含)的;3.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的;4.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了政府缴费补贴的;5.征地时已安置且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的土地工;6.未被政府征地但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的;7.其他不符合参加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人员。(七)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1.《萍乡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2.《萍乡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3.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八)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下同)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和《汇总表》后,交村委会初审;2.村委会初审并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街)复审;3.乡镇(街)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委会上报的《认定表》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街)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区)国土部门审核,审核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给《认定表》。三、缴费补贴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九)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参保后已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重复领取当地政府按月发放的失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同的年龄享受不同的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180个月)。201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2014年1月1日后被征地的农民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年龄。具体补贴年限为:1.年满16周岁至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年限为5年;2.年满36周岁至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年限在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周岁,缴费补贴增加1年。(即:3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6年,37周岁为7年,依此类推,至4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5年)。3.年满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年限为15年。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参保缴费,同一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按规定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数额一样。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参保时江西省(全省,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年数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全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年数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时开始计算。被征地农民每推迟一年参保,就扣减一年政府缴费补贴,直至扣减完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年限为止。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十一)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缴费基数以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纳入社会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缴费按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分段实施:1.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2.参保时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一次性往前补缴与逐年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参保缴费。一次性往前补缴的年限为15年减去本人距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年限。以后年度实行逐年缴费,在其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3.参保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参保缴费,享受的缴费补贴年限结束后,由其自行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先到乡镇(街)劳动保障所申请参保,乡镇(街)劳动保障所逐人登记审核造册后报县区人社部门汇总送县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缴费补贴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后,再由乡镇(街)劳动保障所通知被征地农民到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5.被征地农民应在本意见实施一年或征地后一年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因个人原因未参保的,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缴费补贴待遇。(十二)本意见实施前,个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含已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可从其首次参保缴费起至累计可享受规定的政府补贴年限止,已缴费总额的60%实行补贴,社保经办机构逐人登记造册初审后汇总报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将缴费补贴拨付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十三)被征地农民按本意见规定参保后在城镇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缴费补贴,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剩余月数逐年补贴。(十四)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予以停发。(十五)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十六)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本意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十七)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贴。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意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四、资金筹集和管理(十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1.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2.征地受益方计入征地成本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金;3.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4.集体补助资金;5.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十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1.2013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政府按规定筹措资金解决,或从历年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自2014年起由当地政府分五年到位,但上一年度的缴费补贴资金须于次年2月底前拨付到位。市级(含)以上政府实施的全市性公益公共项目,征地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由各县区按照辖区管理范围各自负责,对按规定计提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市财政核拨给相关县区。对2008年以后市级新征用的土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有关规定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进行核实清算后按规定标准拨付相关县区,用于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2.2014年1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从计入征地成本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金以及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不得拖欠。(二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1.本意见实施后,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根据拟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照拟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测算)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存入市人社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人社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市人社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上述资金(含利息)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的单位。2.各地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社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同意意见,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二十一)各地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五、工作要求(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县(区)务必在2014年12月底前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并在实施前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013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申报和缴费工作须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二十三)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公安、监察、农业、卫计委、人社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二十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人社、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对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意见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市通报。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附则(二十五)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按规定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就近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存认证手续。(二十六)为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从2014年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办法执行。(二十七)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区)以往执行的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上一篇:劲松电影院

下一篇:麻城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