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委

时间:2024-04-18 15:07:50编辑:奇事君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工商、质监、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建筑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实施考核评价制度,制订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考核评价。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质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制定优于国家和省标准、适用于本地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规范。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海珠生态城、国际金融城、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南站商务区、琶洲片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四)2014年起,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确定的城市发展新区应当由新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该新区的管理委员会根据区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域能源、市政、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结合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结果,根据建筑形式、规模以及使用功能制定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控制指标,作为建筑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的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质监、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并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制定推荐目录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谢晓丹的个人履历

谢晓丹个人履历1978年11月后,在广东省汕头卫生学校卫生医士专业学习,1981年08月后,任汕头市卫生防疫站医士、助理工程师(其间:1981年8月至1982年9月,在广州市市政中专学校卫生工程专业学习;1985年9月至1988年7月,在广州市城建职工大学给排水专业学习)。1989年05月后,任广州市城建职工大学助理工程师,1990年03月后,任广州市建委人事培训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3年12月后,任广州市建委人事培训处副处长,1996年03月后,任广州市建设工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建委教育培训处副处长、调研员。2000年06月后,任广州市建设工委宣传部部长、市建委培训处处长,2001年08月后,任广州市建委宣传教育处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2002年02月后,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5年12月后,任广州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2007年03月后,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主任、临时党委书记,2008年10月后,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临时党委书记。2009年02月后,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党委书记,2010年08月后,任广州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2012年01月后,任广州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2012年02月后,任广州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16年01月后,任广州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16年09月后,任广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16年10月后,任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广州第十、十一届市委委员,市第十、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第十、十一届市政协委员。 扩展资料:广州市副市长谢晓丹:我也接到过诈骗电话谢晓丹透露,广州今年以来,强力推进“3+2”专项行动(打击涉毒、黑恶、盗抢犯罪,加上食品药品、电信诈骗犯罪),全市刑事案件同比下降25.4%。自去年5月1日推行“情报+指挥+巡逻+视频+卡口”的“五位一体”立体化巡逻防控体系以来,有效提高了社会面的见警率。对于有记者提到的电信诈骗问题,谢晓丹表示自己也接到过诈骗电话,公安部门将加大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广州今年第一季度侦破电信诈骗案件233宗,同比上升32.4%。目前,广州已经组建了反电信诈骗中心。将完善公安机关与金融、通信等部门“点对点”的常态合作机制,并依托110设立了反电信诈骗的专线。谢晓丹提醒,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政府有关部门从没设立安全账号,市民不要转账受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谢晓丹 人民网首页-广州市副市长谢晓丹:我也接到过诈骗电话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5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工商、质监、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建筑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实施考核评价制度,制订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考核评价。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质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制定优于国家和省标准、适用于本地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规范。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海珠生态城、国际金融城、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南站商务区、琶洲片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四)2014年起,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确定的城市发展新区应当由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该新区的管理委员会根据区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域能源、市政、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结合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结果,根据建筑形式、规模以及使用功能制定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控制指标,作为建筑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的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质监、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并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制定推荐目录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职改办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广州市建设委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广州市城建战线党校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道路交通工程研究中心广州市建筑行业劳保办公室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园林、安全生产监督、民防、气象、公安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使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技术,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视化管理;倡导创建优质优价工程、科技示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第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第二章 前期质量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期工作质量。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的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担建设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临近建(构)筑物密集区域、重要管线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复杂的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设工程技术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工程支护设计方案进行专项论证。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相关标准开展勘察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单位开展的钻孔数量、位置、深度、编录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并组织勘察成果质量验收。

  本市逐步建立勘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现场勘察管理。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违规违章作业。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桥梁、隧道等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在确保结构可靠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预留足够大的安全系数。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绿色建筑设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提倡使用永久性天然材料,推广使用清水混凝土墙,不得使用影响安全的挂板作为装饰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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