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的报刊影响
作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改革试点单位,2005年9月1日,《河南法制报·豫北新闻》(前身为《今日安报·豫北新闻》)在安阳创刊。该报覆盖安阳、辐射豫北,以“新闻改变生活、我们影响主流”为办报理念,有着新闻量大、时效性强、传阅率高的独特优势,不但在市民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也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2008年12月8日,《今日安报·豫北新闻》随主报复名《河南法制报·豫北新闻》。新的使命,新的生机,新的征程,作为一张法制特色的报纸,在保持与各地政法机关紧密配合的前提下,以“关注民生,贴近民情,服务百姓”为己任,扎根市民读者、扩展机关单位订户,真正做到了服务民生、影响高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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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赵延杰与淫妇史晓丽被捉奸在床,史晓丽在明知赵延杰和我是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下,长期与赵以夫妻名誉共同生活,涉嫌重婚。我到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大峪派出所报案,奸夫赵延杰与淫妇史晓丽买通派出所警察,致我孤儿寡母投诉无门,还被威胁陷害。在派出所威逼下,我被逼签字离婚,并被逼赔偿奸夫淫妇22000元巨款!!!我到汝州市公安局控告赵延杰和史晓丽重婚罪、诬告陷害罪。公安局却推脱了事,究其原因,由于赵延杰的亲戚梁振云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厅长,其利用职权给汝州市公安局大峪派出所施加影响,致孤儿寡母已无活路!!!
国法何在???
公正何在???
天理何在???
我们孤儿寡母怎么活命!!!
受害女子:高香玲
8岁的可怜女儿:赵娅妃
尊敬的各位网友,各级公安机关、政法委主管部门各级领导:
您们好!
我叫高香玲,女,1977年2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大峪乡元爻村火神庙组。现有天大的冤屈向领导控诉:史晓丽在明知赵延杰与我是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下,长期与赵以夫妻名誉共同生活,涉嫌重婚,2012年9月25晚, 在亲戚的帮助下,我将在婆家与丈夫赵延杰鬼混的史晓丽扭送到大峪派出所报案途中,遇到派出所民警张跃超,便将史晓丽和赵延杰交给了张跃超。本想着这下可以由政府为民伸张正义了,可万万没有想到,因大峪派出所违反办案程序,未将二人单独分开进行询问,致使二人串供;且赵延杰的亲戚梁振云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厅长,其利用职权给大峪派出所施加压力。后赵、史二人买通派出所警察,二奸夫淫妇在被我捉奸在床、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很快被大峪派出所释放了。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2012年11月8日下午2时许,大峪派出所警察宋俊峰和梁世洪到我工作的寄料镇天祥酒店,在喝的醉醺醺的、未出示任何工作证件和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以向我问事为由将我直接带到了派出所,一直到11月10日凌晨1点20分,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长达36小时。非法拘禁期间,派出所警察宋俊峰和梁世洪还逼迫我签下了两份协议:一份要我与赵延杰离婚、8岁女儿由我一人抚养,抚养费自理;第二份协议:要我赔偿史晓丽损失费22000元,派出所所长赵江伟还威胁我:如不签字,便以我侮辱史晓丽,犯侮辱罪和抢劫罪的名义拘留我。在人生自由被长时间非法限制和威逼下,我很无奈地在两份协议上签了字。一天后,大峪派出所便通知我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我一个受害的弱女子,到了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无助天地,希望领导替我们孤儿寡母主持公道!听听受害弱女子的血泪控诉!!!
事情经过:我与丈夫赵延杰曾是同学,原来他家很穷,我们自由恋爱后,父母及家人都极力反对我与他相处。但我没有嫌弃他,2000年我们开始同居了,后他家分家时分给了他8000元外债。为了还债,我将自己的戒指卖了作路费,和他一起到郑州打工,打工期间他因病三次住院,我怀 着身孕对他悉心照顾,病愈出院后,他因嫖娼被郑州航海路派出所抓获并罚款2000元,他回来问我要钱交罚款我不给,他竟然把我毒打一顿,为了怀着的孩子,我没有计较他。2004年1月我们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7月份我们的女儿赵娅妃出生,之后,赵延杰仍不思悔改,多次与别的女人鬼混,2007年,赵延杰与胡性女子姘居(达三年),还为胡女在汝市女人街开了一家服装店。2010年,我在汝州市德克士快餐店上班期间,赵延杰有一次向我要钱时,因我一时候没钱给他,便将我毒打一顿,还威胁餐厅的店长说:“只要高香玲在这里上一天班,我就来这里捣乱一天。让你们生意做不成。”无奈之下,我报了警。2011年2月,我带女儿随赵延杰去温州打工,4月份我将自己怀孕的消息告诉了赵延杰,他为达到是我流产的目的,故意将带有异味能导致流产的花放在房间里,最终到致我流产。流产后刚一周,他便丢下我和女儿走了,后我了解他一直和史晓丽同居生活在一起,且同居至今,还要和史晓丽结婚,期间,他从我的农行卡上取走了20000元钱(这笔钱是我父亲借给我姐夫看病的,暂放在我这里)买了一辆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豫DS0913)送给史晓丽。9月份当赵延杰再次发现我怀孕时,不仅不关心我,为达到与史晓丽长期同居并结婚的目的还以各种借口毒打我再一次使我流产,还是邻居送我去的医院。我流产后第三天,他便不顾我身体虚弱,又一次毒打我,后若无其事的离开了。我被打负伤只眼睛看不到,后无奈报警由温州市龙湾区妇联将我和女儿送回老家。我在汝州上方没人理我,我们母女已无活路,无奈之下,6月3号我带女儿到河南省公安厅门口跪求领导。
我再次恳求各位网友和领导替我们母女主持公道!一起声讨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大峪派出所违法办案的责任。追究犯罪嫌弃人赵延杰、史晓丽涉嫌重婚罪、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直到汝州市公安局及其二人收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为止!我和女儿,还有我被害的两个孩子给大家磕头了。您的回复就是孤儿寡母的救命稻草
河南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金额
法律分析: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河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七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第八条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
(二)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
(三)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
(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职责任务;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明确的经费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和法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
(二)主管部门、机构名称、规格、职责、内设机构;
(三)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经费来源。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馆、中心等。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名称、职责、规格、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经费供给形式发生变化的;
(二)合并或者分设的。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性质改变的;
(五)因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
(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
(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单位。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数额;
(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三)经费供给形式;
(四)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的确定或者变更。
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职责任务、发展规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业务,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相对独立的社会服务实体单位。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优化、效益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第四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是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二)拟定和实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三)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控制计划;
(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
(五)制定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和审验办法;
(六)具体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七)检查监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职责范围和规格等(以下简称设置和变更)。第六条 设置各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布局合理;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工作任务;
(四)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或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六)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人员。第七条 申请设置和变更事业单位,其举办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备的目的、依据、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管理形式等。
(二)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现有同类机构的业务分工情况,经费来源、办公地点、基本设施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证明材料。与设置和变更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资格认证证明等。第八条 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变更,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和市地相当厅级、副厅级的,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省直相当处级以下的,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地、县(市、区)相当处级、副处级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市(地)相当科级以下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区)相当科级、副科级的,由县(市、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第九条 审批设置事业单位,应明确其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相当规格、内设机构等。事业单位应按审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馆、队、中心等。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使用行政机构或企业的名称。第十条 部分教育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变更,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高等学校的内设机构,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等专业学校,由其举办主体或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意见,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其举办主体审批;市地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三)技工学校,由其举办主体或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省属技工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其举办主体审批;市地管理的技工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四)高级中学,由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
(五)初级中学、小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
河南电视台法治频道(频道呼号:HNTV-4,简称:河南法治频道),成立于2000年7月,2001年12月31日正式开播,是全国成立最早的专注于法治报道的专业化频道之一,频道全天24小时无间断播出,全方位宣传河南法治建设,服务河南百姓生活。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9月8日上午播出的是中小学安全教育。法治频道是河南电视台唯一的法制专业频道,特色鲜明,资源制胜,依靠自创的七大栏目构成的核心骨架,以首播五小时、重播两次、全天20小时的播出量,秉承“大普法、大法治、大服务”的宗旨,以法律为主线向社会延伸,普及法律知识,倾注人文关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见证河南法制进程,全体员工一丝不苟做节目,一点一滴为普法,一心一意去维权,以公平、公正和责任感树立了维权先锋的形象。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河南人的平安顾问。明镜天下,法度人生,法制频道,维权先锋。自2001年成立以来,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始终秉承“方圆天地 和谐社会”的理念,全力打造“中国最温暖的法治频道”,已形成以《法治现场》为龙头,以《晓辉在路上》、《聚焦健康》、《法治讲堂》、《检察视点》、《豫事说法》、《环保中原》等栏目为主阵地的专业性频道。浓郁的法治特色,鲜活的节目内容,一直被誉为是河南人身边的法律顾问,也被观众认为是一个值得信任、肩有担当的媒体。
河南法制频道是哪个台
河南法制频道是HNTV-4。
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频道呼号:HNTV-4,简称:河南法治频道)成立于2000年7月,2001年12月31日正式开播,是全国成立最早的专注于法治报道的专业化频道之一。
自2001年成立以来,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始终秉承“方圆天地和谐社会”的理念,全力打造“中国最温暖的法治频道”,已形成以《法治现场》为龙头,以《晓辉在路上》、《聚焦健康》、《法治讲堂》、《检察视点》、《豫事说法》、《环保中原》等栏目为主阵地的专业性频道。浓郁的法治特色,鲜活的节目内容,一直被誉为是河南人身边的法律顾问,也被观众认为是一个值得信任、肩有担当的媒体。
河南法制频道求助热线到底是多少?
法治频道新闻热线:0371-65749110。举报邮箱:jubao@contact.hnr.cn。法治频道是河南电视台专业法治频道,2001年12月31日开播。法治频道主打法治专业化的特色之路,细分观众和市场,优化节目配置和编排,打通从下午到晚间的日播节目带《程云说事》、《晓华探案》、《安全+》、《晓辉在路上》和《法治现场》,更有品牌栏目《法在中原》、《豫事说法》、《法治讲堂》和《检察视点》。河南省法制频道是河南省电视台唯一的法制专业频道,特色鲜明,资源制胜,依靠自创的七大栏目构成的核心骨架,以首播五小时、重播两次、全天20小时的播出量。扩展资料法治频道节目播放安排1、《法治现场》:每晚19:20—20:00。《法治现场》是河南省内唯一一档法制类新闻栏目,栏目以“突出法治特色,直击新闻现场,大案要案解读。2、《安全+》:每晚18:20。《安全+》是河南电视台法治频道推出的一档服务测试类节目,每晚18:20与大家准时见面。3、《晓辉在路上》:每晚18:40《晓辉在路上》是河南电视台法治频道一档交通服务类新闻栏目。节目主要以交警晓辉上路执勤的经典模式,对每天道路交通现场的各类违规、违法现象进行开导、纠正、点评及处罚,以及现场帮助困难司机快速解决问题,并提醒交通参与者要注意交通安全,守法交通。参考资料映象网首页 > 法制频道 > 河南电视台法治频道简介
河北法制网具体介绍?
河北法制网 河北法制网是《河北法制报》惟一官方网站,网站开通于2003年,多年来主要致力于河北省内的法制新闻报道。是河北省的官方法制新闻类网站。我们立足于开放、及时、客观的立场,服务于整个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网站有:新闻、文化、民生、服务、图片、视频、论坛、播客八个频道。 网站执行有关法规情况 河北法制网严格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