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编
地址:河南省 信阳市 平桥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376)7676800。邮政编码:464000。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管理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企业管理是尽可能利用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实现省、快、多、好的目标,取得最大的投入产出效率。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根据《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信发〔2010〕2号),设立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介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市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措施,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的职责。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4、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5、取消审核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行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率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职责,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培训制度,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实施意见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措施,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意见,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实施意见。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实施意见;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协同市委组织部做好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其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信阳工作或定居的意见。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措施和安置计划;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实施办法;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实施意见和特殊人员安置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全市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实施意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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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编:464000。办公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88号。办公时间(工作日): 08:00—12:00,15:00—18:00(5至9月份), 08:00—12:00,14:30—17:30(10至次年4月份), 联系电话:0376-7676800(传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正处级行政单位,现设21个科室。局下属事业单位25个,其中正处级单位1个,副处级单位4个,正科级单位20个。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配套政策规定;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并监督执行。研究制订全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实施办法、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贯彻落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组织实施我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进入本市就业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政策;落实全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以上内容参考:信阳市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上内容参考: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全市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措施。(四)统筹推进建立全市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实施意见和标准,拟订全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实施意见,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依据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实施意见;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信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县处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部分市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意见,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实施意见。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办法。(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市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减编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2、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问题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管理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企业管理是尽可能利用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实现省、快、多、好的目标,取得最大的投入产出效率。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根据《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信发〔2010〕2号),设立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介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市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措施,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的职责。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4、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5、取消审核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行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率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职责,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培训制度,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实施意见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措施,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意见,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实施意见。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实施意见;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协同市委组织部做好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其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信阳工作或定居的意见。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措施和安置计划;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实施办法;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实施意见和特殊人员安置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全市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实施意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务信息化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宣传、接待、保密、计划生育、平安建设、对外联系、督办查办、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及车辆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方面的职责,开展本单位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承担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政务信息使用、利用和实时更新情况;利用网络平台,推进办公现代化,2010年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办公。 (二)调解仲裁管理科(挂信访工作科牌子) 统筹拟订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人事、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人事、劳动争议;承担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承办市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负责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法规调研科 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 (五)就业促进工作科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信阳就业的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科(挂农民工工作科牌子)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流动人员管理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市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参与跨地区劳务协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措施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市直和中央、省驻信单位接收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措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八)培训教育科 拟订全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国家和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拟订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规范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挂外国专家局牌子)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措施;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协助做好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信阳(回国)工作或定居的实施意见;负责拟订国(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办法;指导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审批;承担有关方面的人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来信阳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来信阳工作许可和证件发放工作,负责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信阳工作的境外组织进行资格认定;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负责相关国际交流和合作事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和成果评估、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友谊奖”的推荐和报批工作;负责局管理范围内的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承担市直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考核、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措施;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市直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人员的调配事宜。 (十一)劳动关系科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政策。 (十二)市公务员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措施,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贯彻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全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位设置和市直行政机关职位审核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事宜;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负责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次认定备案工作;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奖励的人选;按照规定承担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有关工作;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办理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以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该局局长高配为副处级。内设考核奖励科、调配录用科、登记管理科。 (十三)工资福利科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福利、统一发放工资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负责市直及部分中央、省驻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变动工资、有关福利待遇审批工作;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及疾病、工伤、死亡、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四)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待遇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离休、退休、退职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离退休人员享受护理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离退休干部享受特殊待遇的审批事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以下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及工作年限认定等工作。 (十五)养老和失业保险科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和标准;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措施及给付标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失业保险实施意见、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养老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六)医疗保险科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意见、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科(挂信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实施意见;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实施意见;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的实施意见;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二十)劳动保障监察科 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职称科 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拟订深化职称改革实施意见;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审核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 (二十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70名,工勤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公务员局局长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按信编〔2010〕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手续。市财政局凭入减编通知单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备,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信阳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流程怎么走
一、信阳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申请人通过服务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2、受理:服务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提交材料齐全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签发《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3、组织体检:根据规定选取鉴定专家,组织申请人员现场体检。
4、组织评审:根据规定选取鉴定专家,结合申请人提供材料及现场体检结果,确定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结论送达:向申请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信阳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流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