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时间:2024-04-15 10:28:51编辑:奇事君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2007年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8月30日民政部核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文: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英文: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CNAEC)。第二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第三条 中国工程咨询业是运用多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智力服务的行业,是国家制订规划、研究政策以及各类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参谋及助手。第四条 本协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诉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等工作,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服务任务。(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举办或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和相关培训活动,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五)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中国工程咨询网”,编辑出版《中国工程咨询》杂志等报刊和资讯材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七)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并参加其重要活动,参与研究编写并翻译出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的重要文献和书籍,履行作为国际行业组织成员协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开展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八)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参加相关调查,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及合作,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九)发挥行业监督功能,受理对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方面处理。(十)指导各地区工程咨询协会开展属地行业管理和自律业务,指导各地区和城市工程咨询协作网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构建紧密型工作关系和一体化组织网络。(十一)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一)凡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咨询工程师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全国或本地区工程咨询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三)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其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工作分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三)提名秘书处各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四)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自行确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是非常重要的,每个评选细节都是经过讨论才能最终确认,落实到实际非常关键。中达咨询就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进一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树立先进,促进工程质量和技术创新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是我国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
方面的最高荣誉,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第三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在城市区域内投资额按工程类别划分为:道路及排水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桥梁及轻轨高架工程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给排水构筑物工程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地铁及隧道工程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须至少相连接的一站一区间;综合类工程(堤岸、广场、垃圾处置、燃气供热工程等)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其中,广场土建部分投资额不少于总投资额的60%。
第五条:外资独资建设工程及由外资企业总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参评工程申报条件
1、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
2、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未拖延合同工期;
4、获地级市文明工地称号;
5、工程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
6、工程建设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且社会效益明显;
7、申报参评的工程项目,必须是竣工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且已备案或验收。
8、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质工程称号,或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评选的优质工程称号。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单项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必须注明主要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参建单位承担工作量道路及排水工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桥梁及轻轨高架工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给排水构筑物工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地铁及隧道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综合类工程(堤岸、广场、垃圾处置、燃气供热工程等)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申报;没有成立市政工程协会的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住建厅、直辖市建委申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或住建厅(建委)根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印章。同时将审查的原始记录以正式函件一式两份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各省申报项目最多五项,并在推荐函中注明推荐排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申报材料及要求:
1、“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优计划一式两份;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4、监理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
6、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工程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或由省协会出具获奖证明函);
7、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片(限时间5分钟)一盘;
8、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彩色照片8张以上,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
9、DVD片和工程照片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特点及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第十一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结束。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二条: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复查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三条:工程复查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养护管理单位关于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3、查阅内业资料;
4、座谈及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重大管道工程、净配水厂及污水处置结构等隐蔽工程,
须在施工过程中,报请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进行实体工程质量状况的查验。
第十五条:复查组负责对复查工程写出复查报告,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技术质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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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2010年5月11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9月17日民政部核准生效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缩写CACEM)。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工程建设企业或团体自愿组成,并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建设和发展协会;坚持服务宗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服务,为工程建设行业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二)研究行业发展理论,提供行业发展信息,推进工程建设行业的持续发展。(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的诉求,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发展。(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协作,共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探索不同时期行业自律的内容和形式;共同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工程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关服务。(五)开展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促进施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改进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工程建设企业的市场化进程。(六)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等相关服务,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七)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为行业和工程建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八)在行业内树立典型,促进行业内先进经验的交流与推广。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推广,为工程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供交流、推广平台。(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相关活动。(十)促进和完善我国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手段,组织创建国家优质工程。(十一)办好刊物、网站,为协会中心工作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管理服务。(十二)倡导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十三)完成政府、行业、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凡是承认本章程的下列团体,均可申请为协会的会员:(一)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企业;(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单位。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协会的愿望;(三) 在工程建设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二) 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通过;(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 承担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四) 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信息;(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提出申请减、免交,并经批准者除外)或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向理事会提出协会机构设置、变更议案;(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的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职权。(二)办事机构: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技术质量部、信息部、培训工作部、施工部五个工作部门。(三)专业委员会:协会下设12个分支机构,即市政工程施工专业委员会,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市政工程经济工作委员会,市政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城市道路照明专业委员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市政建设综合开发专业委员会,市政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沥青混凝土专业委员会,劳动专业委员会,市政职工教育专业委员会,市政科技专业委员会。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的主要职责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市政行业各类标准和法规,并组织贯彻实施。2、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3、组织本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岗位的培训,提高市政职工队伍素质。4、组织行业内部企事业间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的经营开发、技术合作,总结交 流行业改革和管理经验。5、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 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6、参与行业资质和执业资格的研究和评审,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 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并提出初审初评意见。7、组织开展行检、行评,评选行业先进,树立榜样企业、样板工程, 推动行业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8、组织本行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国外培训考察,开展国内外 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9、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搜集、发布行业信息,经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10、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升企业 管理水平。11、加强信息交流,搞好《中国市政》、 《市政技术》和《中国市政工程网》的编辑出版和运行工作。开展 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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