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业协会

时间:2024-04-11 15:24:29编辑:奇事君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主要会员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正式会员: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北京银行业协会目前有61家会员行,其中会员49家,包括中资商业银行16家、政策性银行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5家、外资银行22家;准会员15家。北京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组成。协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9名理事组成。协会理事长由工、农、中、建4家常任理事行的代表出任,现任理事长由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朱洪波先生担任。北京银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与协会职责有关的专门工作,目前协会已设立了外资银行协调委员会。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BBA。第二条 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改善北京市银行业发展环境,实现会员共同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第五条 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六条 协会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制度及行业约定,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三、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四、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五、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六、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七、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促进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意识;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八、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九、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第九条 会员资格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第十一条入会手续: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入会申请书;(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代表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代表处提交总代表或首席代表简历。二、由理事会按本章程的规定做出同意与否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申请入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收到接纳其为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入会费及年费。缴费手续完成后,即成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一、自愿退会;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三、会员及准会员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依法终止。第十三条自愿退会。会员及准会员可以退出协会,但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议批准,且已经付清应缴纳本会的费用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第十四条凡会员及准会员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中止或取消其经营许可或代表资格的,则其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也随之自动取消。第十五条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不得对协会提出财产要求,已缴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并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行业约定、决议。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一、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按照章程行使审议权、表决权,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四、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五、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六、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七、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八、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第十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协会的会议;三、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四、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五、承担或者协助其他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六、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凡会员遇法人、主要负责人及涉及协会工作的人事关系、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第十八条准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第四款所指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准会员履行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第十九条罚则:一、会员及准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时中止会员权利1-6个月;(四)取消会员资格。二、给予前款第一、二、三项处分时,需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第四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选举和罢免选任理事、监事;二、审定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三、审定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四、审定监事会提出的监事报告;五、审定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六、决定章程的修改;七、决定给予违章会员及准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八、决定协会的解散、终止;九、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十四名和非会员理事一名组成。会员理事中常任理事七名,其余为选任理事。常任理事由常任理事单位,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选派;选任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任理事单位选派,其中中资商业银行两名,外资商业银行三名,政策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名。选任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非会员理事由北京银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会员大会(包括临时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三、向会员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四、审议行业自律、维权等重大要约,并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五、审定秘书处拟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各专业工作机构及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等议案;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加入、退出事宜;七、决定有关罚则条款中对会员及准会员的一至三项处分,并就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八、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九、决定由理事会负责的其他事宜。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选任副会长若干。会长由常任理事单位行长(或董事长)轮流担任,任期为两年。专职副会长由北京银监局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连任。副会长的数量由理事会决定,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如会长因故不能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可委托专职副会长、副会长代替会长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协会设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二、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三、委托监事长向会员大会做监事报告;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有损于协会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会长行、副会长行、理事行、监事长行、监事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长或总经理)或负责人(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担任,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在其所在单位函告协会新任人选后接任,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银监局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三十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由秘书长提名,经专职副会长同意后聘任。第三十一条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二)在银行业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四)热爱协会工作;(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临时性的业务联席会或其他机构,均为协会的下属机构,受理事会的领导。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应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设立顾问委员会。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第三十五条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在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时方能召开。第三十七条下列重大事项,须由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一、修改章程;二、因违反本章程取消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三、协会的解散、终止。第三十八条除第三十六条所列明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半数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会长、副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以及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理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监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北京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四条协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协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向协会出租办公场所应收取的租金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五条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一、会员按照本章程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二、协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的收入;三、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等;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关给予的补助,以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而取得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入会费的缴纳:申请入会金融机构在接获协会理事会同意接纳其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支付。第四十七条年费的缴纳:会员及准会员每年应缴纳年费,由会员及准会员按照缴纳年度会员费的书面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予以一次性支付。第四十八条遇有年度工作计划外的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专项费用,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第四十九条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一、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二、协会举办有关活动或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三、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四、协会筹备、终止、解散的各项费用支出;五、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者依照本章程、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而需支出的各项费用。第五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建立财务收支报告制度,定期向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五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收支管理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具体制度及规则。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协会的终止程序第五十二条章程的修改程序:一、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后生效。第五十三条协会的终止程序:一、协会经各会员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形成关于解散或终止的决议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终止的善后工作由理事会确定人选,在北京银监局及有关机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三、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09年8月18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北京的历史沿革

周代是燕国首府,现在已经没有痕迹了。秦代渔阳北平都是便将,就是个发配人的地方,汉朝也是个边疆地区,经常让匈奴侵略。三国里说的北平,幽州城都是这,比如公孙瓒,袁熙等。十六国和北魏时期,这里就是少数民族入侵中原的前哨根据地。隋唐时期的范阳也是这一带,安禄山从此起兵。五代十国时后晋割让的幽云十六州中的幽州就是这里。辽国时这里叫南京,与辽上都对应。金国改为中都,正式成为首都。不过金都在现在房山一代。元大都,是在现在的积水潭为中心。明朝燕王扫北,靖难之役之后成为首都。清朝定都,称为京师。民国多次改名北平,北京。解放后又改叫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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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银行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金宝街58号华丽大厦


331米外交部街-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24, 674


163米禄米仓-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24, 674


624米国际饭店-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机场巴士3线


981米新东安市场-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103电, 104电, 104快, 201夜, 211夜, 420, 814, 特11, 专2


821米雅宝路-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44内, 44外, 208夜, 750, 800内, 800外, 810, 机场巴士3线, 机场夜间线, 特2


830米东单路口北-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106, 108电, 110电, 111电, 116, 204内夜, 204外夜, 684, 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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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分享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希望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欢迎参考阅读。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BankersAssociation,缩写为BBA。   第二条协会由获准经营金融业务并设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并遵守本章程的金融机构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规范会员的经营活动,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协会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法律、法规制定银行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会员或准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会员或准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或准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四、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   五、加强会员或准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   六、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   七、组织、促进会员或准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或准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八、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九、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协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北京市区域性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北京分行、总行在京且不设北京分行的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总部设在北京市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准会员资格: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的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准会员。   第十一条入会手续: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代表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代表处提交总代表或首席代表简历。   二、收到申请文件后,由理事会按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同意与否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入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收到接纳其为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入会费及年费。缴费手续完成后,即成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   第十二条退会:   一、会员或准会员可以退出协会,但必须提前向理事会发出退会的书面通知,在该会员发出通知后三十日且已经付清一切应缴纳本会的费用后,其会员或准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二、会员或准会员退会、被取消会籍或者被开除会籍的,不得对协会提出财产要求,已缴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三、会员或准会员在退会、被取消会籍或者被开除会籍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并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行业约定、决议。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一)派代表(包括更换代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协会的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三)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   (五)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   (七)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   (八)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九)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履行银行同业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   (三)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四)承担或者协助其它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五)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协会对会员提供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准会员的权利:   (一)派代表(包括更换代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   (四)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   (五)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六)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   二、准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履行银行同业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   (三)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四)承担或者协助其它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五)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协会对会员提供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罚则:   一、凡会员或准会员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中止或取消其经营许可或代表资格的,则其会员或准会员资格也随之自动中止或取消。   二、会员或准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时中止会籍1-6个月;   (四)开除会籍。   三、给予前款第一、二、三项处分时,需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第四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被处分的会员或准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前向会员大会就该项事宜进行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选任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讨论、决定给予违章会员或准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解散、终止;   七、审议通过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   八、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十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九名,非会员理事一名。会员理事中常任理事五名,选任理事四名。常任理事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选派;选任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中资商业银行一名,外资商业银行两名,政策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名。选任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非会员理事由北京银监局提名,为常任理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选任副会长三名、专职副会长一名。会长由常任理事轮流担任,任期为两年。选任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专职副会长由北京银监局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任副会长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专职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副理事长代替理事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包括临时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提出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向会员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六、拟定协会解散、终止的方案;   七、拟定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   八、拟定行业自律制度及行业约定;   九、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及其他下属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协会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并就开除会籍的处分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十二、协调各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三、负责会员的加入、退出事宜;   十四、主持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五、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并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十六、讨论、决定由理事会负责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经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也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的工作,并决定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委托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有损于协会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理事长行、副理事长行、理事行、监事长行、监事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长或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在其所在单位函告协会后,由新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   第二十五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临时性的业务联席会或其他机构,均为协会的下属机构,受理事会的领导。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审核同意,并报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章 议事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会员应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成员应督促其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应当参加。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在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半数时方能召开。   第三十条下列重大事项,须由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一、修改章程;   二、对违章会员或准会员予以开除会籍的处分;   三、协会的解散、终止;   第三十一条除第三十条所列明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半数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协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协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向协会出租办公场所应收取的租金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会员按照本章程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此外,还包括:   一、协会提供咨询或者其他服务的收入;   二、接受社会各界必要的捐赠和赞助等。   第三十六条入会费的缴纳:   申请入会金融机构在接获协会理事会同意接纳其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七条年费的缴纳:   会员或准会员每年应缴纳年费,由会员或准会员按照缴纳年度会员费的书面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予以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   二、协会举办有关活动或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三、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   四、协会筹备、终止、解散的各项费用支出;   五、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者依照本章程、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而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条协会的经费收支管理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具体制度及规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在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终止程序:   一、协会经各会员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形成关于解散或终止的决议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批准,并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来源:考试大   二、终止的善后工作由理事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中提及的所有通知及其他涉及联络的有关事宜,均须采用书面形式或用书面形式给予事后确认。各会员单位的通讯地址以其入会时填报的地址为准,若任一会员的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发生十四日前向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   第四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有权派代表出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及参加协会组织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会员大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

京沪两地发文严查经营贷消费贷违规入楼市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随着近期楼市的持续火热,多地金融监管部门也纷纷出手严查个人信贷资金违规入市。
1月30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消息称,要求各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合规性开展全面自查。同时,北京银保监局已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组建联合工作组,将于近日赴银行机构开展专项核查。
无独有偶,1月29日晚间,上海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2020年6月份以来发放的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
近来深圳、上海、杭州、广州、成都等地楼市火热,楼价显著上涨,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作为调控楼市的重要一环,个人信贷资金违规入市再次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同时,随着个人房贷集中度考核的落地,未来个人按揭贷款将有望从量和价两方面调控影响个人房贷增量资金入市。
京沪严查个人信贷资金
违规入楼市
北京银保监局1月30日下午发布消息表示,已要求各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合规性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由于授信审批不审慎、受托支付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尽职等情形导致消费贷、经营贷资金被违规用于支付购房款等问题,并要求银行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加强内部问责处理。
同时,北京银保监局已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组建联合工作组,将于近日赴银行机构开展专项核查。对于银行因经营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到位导致消费贷、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等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北京银保监局还将结合银行自查及监管核查情况,指导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积极行动,对个人和中介的不当和违规行为启动联合惩戒机制。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随着年初房贷集中度考核的正式落地,北京银保监局也按要求“因城施策”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在综合考虑银行资本水平和业务发展能力,科学测算指标合理性基础上,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明确了辖内中资地方法人银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的上限要求,督导相关银行在满足首都居民“刚需”的前提下,稳健开展房地产相关业务。
除北京银保监局外,上海银保监局近日发文提出,要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视信贷资金用途管控,强化用途警示。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贷款。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对象通过非常规大额取现、中间人过渡资金等各类方式规避用途管理。
同时,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房贷受控增长
将致今年信用投放收缩
调控房地产信贷政策是稳定楼市的重要抓手。随着近期楼市的再度火热,个人信贷政策进一步趋严。除了上述提及的严查经营贷、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入楼市外,作为个人信贷资金入市的正规渠道——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新增投放量受限。
一国有大行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在房贷集中度考核发布之前,去年银行就陆续接到窗口指导,要求控制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增速,一些银行当年新增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规模甚至是零增长,该行部分重点城市的分支机构去年上半年就用完了全年的个人房贷投放额度,到了下半年只能通过存量房贷到期移位再贷满足新需求。
同时,房贷集中度考核虽然对个人房贷的直接影响是控制新增个人房贷规模,但市场普遍认为,在规模受控的前提下,个人房贷利率或会有所上行。近日,工农中建四大行集体上调了广州地区的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其中,首套房贷款利率从原来的LPR+40BP(基点)上调为LPR+55BP,二套房贷款利率从原来的LPR+60BP上调为LPR+75BP。变更后首套房贷的利率为5.2%,而二套房则为5.4%。各家银行利率在此基础上可能还有略微调整。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表示,从过往经验看,信贷增速往往是房地产价格增速的领先指标,政策层通常通过信用投放的收缩以及配套的限购限贷政策来调控房地产价格,以防房地产价格泡沫的出现。当然,在房地产相关信贷供给有所收缩的情况下,房地产贷款利率也将会有上行的动力,从而“结构性”调控地产相关信贷。
“不过,由少投放房贷所腾挪出的信贷缺口短期内无法完全被其他信贷需求所弥补,预计2021年信用投放将呈现平稳收缩的态势”。明明称。
恒大经济研究院院长任泽平称,去年末以来,广义流动性拐点出现,但结构性信用扩张仍在继续,企业中长期贷款持续增长,企业贷款利率继续下降。预计2021年宏观审慎管理加强,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从房地产融资、地方债、影子银行三大方向结构性收紧金融信用政策。


京沪两地发文严查经营贷消费贷违规入楼市

随着近期楼市的持续火热,多地金融监管部门也纷纷出手严查个人信贷资金违规入市。
1月30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消息称,要求各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合规性开展全面自查。同时,北京银保监局已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组建联合工作组,将于近日赴银行机构开展专项核查。
无独有偶,1月29日晚间,上海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2020年6月份以来发放的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
近来深圳、上海、杭州、广州、成都等地楼市火热,楼价显著上涨,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作为调控楼市的重要一环,个人信贷资金违规入市再次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同时,随着个人房贷集中度考核的落地,未来个人按揭贷款将有望从量和价两方面调控影响个人房贷增量资金入市。
京沪严查个人信贷资金
违规入楼市
北京银保监局1月30日下午发布消息表示,已要求各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合规性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由于授信审批不审慎、受托支付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尽职等情形导致消费贷、经营贷资金被违规用于支付购房款等问题,并要求银行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加强内部问责处理。
同时,北京银保监局已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组建联合工作组,将于近日赴银行机构开展专项核查。对于银行因经营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到位导致消费贷、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等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北京银保监局还将结合银行自查及监管核查情况,指导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积极行动,对个人和中介的不当和违规行为启动联合惩戒机制。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随着年初房贷集中度考核的正式落地,北京银保监局也按要求“因城施策”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在综合考虑银行资本水平和业务发展能力,科学测算指标合理性基础上,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明确了辖内中资地方法人银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的上限要求,督导相关银行在满足首都居民“刚需”的前提下,稳健开展房地产相关业务。
除北京银保监局外,上海银保监局近日发文提出,要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视信贷资金用途管控,强化用途警示。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贷款。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对象通过非常规大额取现、中间人过渡资金等各类方式规避用途管理。
同时,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房贷受控增长
将致今年信用投放收缩
调控房地产信贷政策是稳定楼市的重要抓手。随着近期楼市的再度火热,个人信贷政策进一步趋严。除了上述提及的严查经营贷、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入楼市外,作为个人信贷资金入市的正规渠道——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新增投放量受限。
一国有大行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在房贷集中度考核发布之前,去年银行就陆续接到窗口指导,要求控制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增速,一些银行当年新增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规模甚至是零增长,该行部分重点城市的分支机构去年上半年就用完了全年的个人房贷投放额度,到了下半年只能通过存量房贷到期移位再贷满足新需求。
同时,房贷集中度考核虽然对个人房贷的直接影响是控制新增个人房贷规模,但市场普遍认为,在规模受控的前提下,个人房贷利率或会有所上行。近日,工农中建四大行集体上调了广州地区的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其中,首套房贷款利率从原来的LPR+40BP(基点)上调为LPR+55BP,二套房贷款利率从原来的LPR+60BP上调为LPR+75BP。变更后首套房贷的利率为5.2%,而二套房则为5.4%。各家银行利率在此基础上可能还有略微调整。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表示,从过往经验看,信贷增速往往是房地产价格增速的领先指标,政策层通常通过信用投放的收缩以及配套的限购限贷政策来调控房地产价格,以防房地产价格泡沫的出现。当然,在房地产相关信贷供给有所收缩的情况下,房地产贷款利率也将会有上行的动力,从而“结构性”调控地产相关信贷。
“不过,由少投放房贷所腾挪出的信贷缺口短期内无法完全被其他信贷需求所弥补,预计2021年信用投放将呈现平稳收缩的态势”。明明称。
恒大经济研究院院长任泽平称,去年末以来,广义流动性拐点出现,但结构性信用扩张仍在继续,企业中长期贷款持续增长,企业贷款利率继续下降。预计2021年宏观审慎管理加强,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从房地产融资、地方债、影子银行三大方向结构性收紧金融信用政策。


稳楼市,央行、银保监会再次发声!信息量大

时隔一周,监管部门再次发声稳地产!2022年11月2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全国性商业银行信贷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稳经济大盘政策措施落实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稳定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建筑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展期。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第二支箭”)支持民营房企发债融资。完善保交楼专项借款新增配套融资的法律保障、监管政策支持等,推动“保交楼”工作加快落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日,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2022年金融街(000402)论坛年会上讲话称,房地产业关联很多上下游行业,其良性循环对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调整,我们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一城一策”用好政策工具箱,降低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针对前期一些房企风险暴露导致逾期交房,我们出台了2000亿元“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已售住房的建设交付,并研究设立了鼓励商业银行支持“保交楼”结构性政策工具。最近我们扩大了支持民企发债的“第二支箭”,为民企发债提供风险分担,民营房地产企业也在支持范围以内。11月以来,稳楼市政策频出。11月8日,交易商协会发布《“第二支箭”延期并扩容 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再加力》,推出针对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内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计划,预计规模可达2500亿元,后续视情况进一步扩容。11月11日,央行、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从房地产融资、保交楼、风险处置、消费者权益、金融管理政策和住房租赁等六大方面出台十六条具体措施。11月14日,银保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允许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政策密集出台背后,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尚未走出底部区间的现实。考虑到政策生效一般有一定的滞后性,稳楼市组合拳的效果仍然有待进一步观察。国家统计局11月1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1—10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13945亿元,同比下降8.8%;其中,住宅投资86520亿元,下降8.3%。1—10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11117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2.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25.5%。商品房销售额108832亿元,下降26.1%,其中住宅销售额下降28.2%。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数据显示,近期房地产市场持续处于低迷状态,不仅楼市“金九银十”成色不足,而且进入11月以来,楼市筑底走势仍在延续,头部房企信用风险也在持续暴露。就宏观经济而言,除疫情带来的短期波动外,房地产低迷是2021年下半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的一条主线。接下来为引导房地产市场尽快实现软着陆,除强化“保交楼”等供给端支持外,持续下调居民房贷利率,推动楼市企稳回暖是关键所在,而且具有较强的紧迫性。这也是四季度及明年初稳增长、防控风险的一个主要发力点。在他看来,尽管11月份1年期和5年期LPR报价均维持不变,但与房贷利率挂钩的5年期LPR年内仍有下调空间。稳楼市重在稳预期楼市回暖的关键究竟是什么?记者采访的多名业内专家表示,稳楼市要从供需两侧发力,供给端要畅通房企尤其是民营房企的融资渠道,资金链不断裂才能“保交楼”,需求端则要提振居民对楼市、对未来的收入的积极预期,这两点是提高居民入市意愿的关键。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对记者表示,房地产“金融16条”和央行“第二支箭”旨在推动房地产融资环境正常化,重点要加大对民营房企的融资支持,这对恢复和稳定房地产全链条各项融资、保障开发和竣工所需资金到位至关重要。另一方面,阶段性下调房贷利率下限、调整部分热点城市的限购限贷政策、降低首付比例等相关举措都有利于刺激居民的购房需求,但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老百姓(603883)对未来收入和工作前景的积极预期迫切需要恢复,这是房地产需求端回暖的关键一环。一位资深地产人士也对记者表示,当下楼市面临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房地产行业问题,更多是居民对经济收入的预期问题。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2年第三季度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报告》显示,居民对当期收入的感受以及对未来收入的信心均有所下滑,居民收入感受指数降至2020年二季度水平,未来收入信心指数降至2020年一季度水平。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使居民倾向于增加储蓄,消费和投资的倾向下降。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对记者指出,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购房者、房企市场预期均偏弱,供需两端表现均不及预期。一方面,我国中长期住房需求释放动力减弱,房地产行业正在告别高速增长的时代。另一方面,短期多个因素亦制约着行业恢复,一是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下,居民收入预期降低,购房意愿下降;二是多地疫情反复,在客观上对楼市交易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在市场下行阶段,部分城市出现房价下跌预期,加重购房者观望情绪;四是购房者对期房烂尾的担忧并未完全消失;五是部分城市政策存在放松预期,购房者观望情绪较重。陈文静认为,尽管当前楼市氛围仍显沉重,但政策传导到需求端的积极效用会逐步显现。11月以来多个监管部门接连释放重磅利好,为房企、购房者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对修复供需两端市场信心将起到积极作用。短期来看,市场回暖的关键仍在于需求端置业信心和预期的恢复,而需求端预期好转仍依赖于宏观经济的修复、防疫形势的变化等方面。她预计,随着楼市利好政策的持续落地,供需两端政策优化叠加防疫政策改善,或将带动市场信心进一步恢复,但传导到需求端仍需时间,短期市场依然有压力,未来宏观经济、疫情防控等逐渐好转后,市场有望逐渐企稳。事实上,楼市的积极信号也正在逐步显现。上周美的置业、新城控股(601155)获得交易商协会融资支持,分别申请的150亿元储架式融资已获受理,成为继龙湖集团之后,第二、三家获得交易商协会融资支持的民营房企。此外,上周5家公司发布境内债,包括华润置地、招商蛇口(001979)及其他地方城投公司。外资加码布局中国房地产市场有意思的是,正是在楼市低迷的今年,包括黑石集团在内,贝莱德、大和房屋、易商红木、凯德、博枫等知名国际开发商、资管公司,加速在中国拿地、布局项目,投资路径涉及写字楼、商业CBD中心、长租公寓、物流园区、旧城改造等多个领域。除此之外,外资还开始在土地市场拿地,在债券市场收购出险房企境外债以及低吸高抛房企股票以套利。考虑到中国房地产市场目前仍然低迷,外资频频出手被一些人认为是“抄底”行为,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即将走出底部的信号。针对外资对我国地产行业的积极布局,中指研究院企业事业部研究负责人刘水向记者解读称, 外资机构具有较强跨周期经营能力。具有潜在的盈利价值是外资进场投资的根本标准,主要整体市场稳定、行业具有发展潜力、当前资产价格有优势等都是评判标准。此外,外资具有全球化视野,经历过多个国家房地产市场周期变化,善于跨周期经营,规避周期性风险,在市场低迷期积极进入。另一方面,我国房地产相关资产价格水平较低。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深度调整,行业资产整体流动性较差,资产价格相对较低。一是土地价格,重点城市土地招拍挂成交,许多地块溢价率很低,甚至底价成交,近期300个城市住宅土地成交溢价率不足2%,处于近年的低位。二是上市房企股票价格较低,上市房企股价平均市盈率在5左右,市净率低于1,均处于较低水平。三是持有性商业物业价格较低,短期宏观经济乏力,疫情及消费影响,导致商业物业价格较低。他强调,长远来看,中国的房地产行业具有持续发展的确定性,当前只是处于必要的调整阶段。我国经济还能维持中高速增长,城市化率还有提升空间,驱动房地产还能持续发展。中国整体经济具有韧性,对商业地产的需求不会间断,特别是物流、租赁等房地产细分领域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因此当前受到境内外资本的青睐。11月18日,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发布《外资大举在中国市场拿地、收购 静待长线价值兑现》的专题报告。《报告》称,本轮外资大举布局中国房地产,具有以下三大特征:一是外资及港资更倾向于布局核心一二线城市,对三四线城市鲜少关注;二是外资港资布局中国房地产市场并不看重传统住宅,而是对产业园、物流园、仓储等更为青睐;三是资管类公司以及一些不良资产投资公司更倾向于购买中国出险房企的债券、股票等,试图低买高卖进行长线投资。《报告》认为,对于外资港资企业来说,在中国房地产市场探底时期大举布局,一定程度有助于提振市场对中国楼市的信心。11月份以来,中央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支持上升到空前高度,从启动“第二支箭”支持民营房企发债,到重磅出台“金融16条”救市,对于提振行业信心效果显著,中国房地产市场有望逐步迎来转折时刻。预计在地产行业进入复苏周期后,这部分“抄底”的外资港资企业将会获得收益回报。

超重磅:地产大利好!央行、银保监会联手放大招:金融支持16条措施来了!

大家好,利好一个接一个!央行、银保监会出手,出台十六条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信息量很大......泰勒给大家整点重点内容。一、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1、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项目主办行和银团贷款模式,强化贷款审批、发放、收回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2、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合理确定当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在城市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3、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4、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5、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为财务总体健康、面临短期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债券发行人与持有人提前沟通,做好借券兑付资金安排。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通过协商做出合理展期、置换等安排,主动化解风险。6、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二、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7、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安排和要求。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向经复核备案的借款主体发放“保交楼”专项保款,封闭进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字项目加快建设交付。8、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牵头组建的银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对于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可同时覆监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的项目,以及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不能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但已明确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配套机制安排并落实还款来源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自愿前提下积极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新增配套融资的承贷主体应与专项借款支持项目的实施主体保持一致,项目存量资产负债应经地方政府组织有资质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确认并已制定“一楼一策”实施方案,商业银行可在房地产开发贷款项下新设“专项借款配套融资”子科日用于统计和管理,配套融资原则上不应超过对应专项借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销售回款应当划入在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项目专用账户,项目专用账户由提供新增配套融资的商业银行参与共同管理。明确按照“后进先出”原则,项目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要优先偿还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对于商业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向专项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对于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三、积极配合做好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9、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公司)发挥在不良资产处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房地产企业等共同协商风险化解模式,推动加快资产处置。10、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对于部分已进入司法重整的项目,金融机构可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原则,一企一策协助推进项目复工交付。鼓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担任破产管理人、重整投资人等方式参与项目处置,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稳妥探索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依法依规市场化化解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支持项目完工交付。四、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11、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12、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应予调整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调整信用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五、阶段性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13、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对于受疫情等客观原因影响不能如期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实际情况并经客观评估,合理延长其过渡期。14、阶段性优化房地产项目并购融资政策。相关金融机构要用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出台的适用于主要商业银行、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性房地产金融管理政策,加快推动房地产风险市场化出清。六、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15、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16、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住房租售企业发行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生房建设和经营,鼓品商业银行发行支持住房租赁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投放,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银行从业考试报名与考试常见问题答疑汇总

银行从业考试报名与考试常见问题答疑汇总-金融硕士
一、资格考试每年举办几次?
2006年(试点)和2007年每年考试举行一次。以后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月审议通过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资格考试每年五月、十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每次考试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二、资格考试的考试内容是什么?
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具备的银行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
资格考试分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基础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基础知识。专业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资格考试大纲由认证办公室组织制定。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三、资格考试由谁来组织?
认证办公室设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承办资格考试工作。
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考试办公室依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另行规定。
四、什么人能具备报名条件?金融学在职研究生
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银行及金融业机构开除公职的;
(三)依照《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应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办公室确认后,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等处分:
1、考试报名时本人隐匿或伪造资格认证所需真实信息的;
2、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
五、考试多少分算是通过?成绩有效年数有限制么?
资格考试成绩分“通过”和“未通过”。
资格考试成绩由考试办公室公布并颁发资格考试成绩证明。
资格考试成绩2年有效。
六、考场及考试中有何约束责任?由谁来监控?
应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办公室确认后,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等处分:
(一)考试报名时本人隐匿或伪造资格认证所需真实信息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领取公共基础证书与专业证书有什么区别?
资格证书分公共基础证书和专业证书。公共基础证书是银行业所有人员应具有的从业资格证明;专业证书是银行业相关专业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同时拥有公共基础证书与专业证书,可以申请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
八、考试后怎样取得资格证书,有什么条件?需要那些程序? 在职研究生
(一)参加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相应科目的考试并取得通过的成绩;
(二)提出证书申请;
(三)通过资格审核;
(四)已获得公共基础证书方可进行专业证书申请;
(五)认证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认证办公室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的从业岗位和职业操守的相关证明进行资格审核。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凡非银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通过成绩的,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成绩证明。考试成绩证明2年有效,在有效期内均可提出证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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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考试报名常见问题解答

2021年10月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8月30日至9月24日,目前距离银行从业报名入口开通还剩4天,为了确保大家顺利报名,深空网整理了历届考生所遇到的常见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吧。一、2021年银行从业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2、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大专院校以上(含大专)在校学生也可报名,但需准确填写所在院校,以备核查)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忘记账号密码怎么办?1、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报名网站上提供的取回帐号和密码的功能直接取回。使用此种方式的前提是,您已拥有完整的帐号,知道自己的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注册邮箱地址。2、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在线客服功能找回账号密码。进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报名入口,点击“考生进入”,点击右侧在线客服咨询。3、如果以上方式都无法取回,请拨打中国银行业协会官方电话021-61651128进行查询。三、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需要报考几门?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需在主办方举办的连续两次考试中通过《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与《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下任意一个专业类别方可取得。由此,考生在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单科报考或者多科报考都可以。四、报名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时,如何选择专业科目?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为必考,选择专业科目考试还得根据自身岗位知识进行选择,同时结合自身兴趣爱好。一般参加考试最多的就是个人理财,这门难度相对较低。其他的如风险管理、个人贷款、公司信贷难易程度稍高。五、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可以跨省考吗?原则上不允许跨省报考,考生应该在目前工作所在地或生活所在地报名考试。如确有必要跨省报考,在报名过程中作出相应的选择后,请如实详细填写跨省报考理由,方可进行跨省报考。六、为什么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报考失败?如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报考失败可能是个人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信息不准确。考生可再次登入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在报名结束前重新修改报考信息。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如何报名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流程:(一)登录考试报名系统报名人员应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www.china-cba.net)和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网站(www.china-cbi.net),登录考试报名入口进行报名。(二)填写报名人员信息1.首次报名人员。先实名注册,注册完成后,可使用手机扫码关注公众号,绑定注册时生成的账号,即可进入“考试报名”页面,逐项按要求如实填选。2.非首次报名人员。可直接使用手机扫码关注公众号,绑定过往注册的账号,即可进入“考试报名”页面,逐项按要求如实填选。报名时均须上传本人最近一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请提前准备照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尺寸25mm*35mm,像素>=295*413)。该照片将用于准考证及职业资格证书。(三)报名缴费1.考试费标准:每科次人民币61元。2.支付方式:通过考试报名系统支付,可用一网通(网银)和易宝支付(微信方式)。3.支付时间:报名人员应于截止时间前完成缴费。4.考试费发票:资格考试报名费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报名人员在当次考试结束后,可通过电子发票系统直接申请并打印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只可在本年度内申请,跨年度将无法申请。(四)报名完成1.缴费完成视为报名完成,报名人员可在考试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2.已缴费并被确认报名有效的报名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可于报名截止前在线进行退考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退考。退款在报名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原路径退回。免费领取银行从业资格学习资料、知识地图:https://wangxiao.xisaiwang.com/ccbp/xxzl/n240.html?fcode=h1000026

银行从业资格证怎么报名

银行从业资格证报名方法如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业科目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需在中国银行协会网站上报名参加。考生在报名期间,如遇忘记登录账号及密码、无法缴费等技术性问题,请拨打上海技术中心客服热线。考生正式提交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须知。考生应按要求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填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所填资料若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和成绩。考生可通过在线支付或邮局汇款的方式进行缴费,缴费必须在4月11日17:00前完成(通过邮局汇款的,日期以邮戳为准。考生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其中,“银行业从业人员”特指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已参加过往次考试的考生可凭原报考账号和密码直接登录报名系统报名。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银行从业考试是机考,有题库,随机抽的题,形式跟计算机二级考试相似,监考的有银行业协会的人在巡考。题型:选择与判断,选择分多选与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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