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时间:2024-04-11 03:04:08编辑:奇事君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

  (四)建立全程监控、联动执法等工作制度,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第七条 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房地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保存公共资源交易文件;答复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异议。第三章 交易目录第九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和县(市)、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三)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五)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项目;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

  (七)排污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八)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修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具体范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鼓励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十三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下列项目,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代理机构代理交易事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市、区两级投资以及县(市)投资限额以上的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区级限额以上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三)市、县(市)、区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前款所称投资限额的规定,经批准后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公布。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ggzy.hefei.gov.cn/合肥,简称“庐”或“合”,古称庐州、庐阳、合淝 [1]  ,安徽省辖地级市、省会,是合肥都市圈中心城市 [12]  ,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城市, [10]  全国四大科教基地 [203]  、现代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 [2]  。截至2020年11月,全市辖4个区、4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总面积11445平方千米 [158]  ,建成区面积528.5平方千米 [3-8]      。截至2021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为946.5万人,城镇化率达84.04%。 [194]  2021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412.8亿元。 [185] 合肥地处中国华东地区、安徽中部、江淮之间、环抱巢湖 [9]  ,地理坐标介于北纬30°57′—32°32′、东经116°41′—117°58′之间。合肥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核心城市 [13]  、G60科创走廊中心城市、“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双节点城市 [11]  、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世界科技城市联盟会员城市 [16]  、中国集成电路产业中心城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城市、中国四大科教基地之一 [18]  。合肥是一座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古城 [14]  ,因东淝河与南淝河均发源于此而得名。 [154]  隋至明清时,合肥一直是庐州府治所,故又称“庐州”。 [197]  历史上合肥数为州郡治所,是江淮地区重要的行政中心和军事重镇,有2100多年的县治、1400多年的府治历史。 [197] 2021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提出,支持合肥朝着国家中心城市发展,加快“五高地一示范”建设,全面提升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功能,加快建成国际化新兴特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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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招标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评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招投标项目评标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交易项目。第三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认真做好项目评标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配合监督员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评标区域现场管理人员应维护好评标现场秩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域,干扰评标过程。第五条 项目评标开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 项目负责人在评标前准备好《招标文件》、《评委及特邀监督员签到表》、《项目评标监督员须知》、《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等资料。采用电子评标方式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将评标办法等输入评标系统。(二) 评委及监督员在《评委及特邀监督员签到表》上签到。(三)项目负责人介绍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成人员和监督员。(四)监督员宣读《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监督员在《项目评标监督员须知》上签字,评委在《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上签字。(五)评委会民主推举评委会组长,业主单位评委或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六) 项目负责人、招标人代表(如有)、造价咨询单位(如有)介绍本项目前期的有关情况。(七) 项目负责人将投标文件等资料分发给各评委进行评审,每位评委须对所有应审核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第六条 招标文件对评标办法和标准有明确规定的,评标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评委违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监督员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督查处予以处理。第七条 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主要是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一)投标文件经评审确认为无效的,评委会应有充分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将废标理由书面记录,同时告知被废标的投标人。(二)评委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以询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但书面说明不得实质性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或说明后经评审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委会可认定其投标无效,并将废标理由以书面方式记录。(三)初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初审结果汇总表,所有评委签字确认。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的项目,投标文件详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各评委应当独立进行评审和打分,不得相互协商。(二)评委打分完毕后应签字确认,并由项目负责人协助汇总,所有评委及监督员须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详评打分表和汇总表一经签字确认,不得重新打分。(三)项目负责人将各投标人得分汇总后的排名情况向评委会通报。(四)评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对评委评审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有明显错误的,由监督员督促评委及时纠正。第九条 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项目,投标文件评审按以下方式进行:(一)政府采购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评委会从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直至选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评委会不再对剩下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及详评。(二)建设工程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评委会首先进行资格审查,从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直至选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三)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经评审确认为无效的,评委会应有充分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将废标理由书面记录,同时告知被废标的投标人。第十条 评标组长负责拟定(或指定他人拟定)评审纪要,评审纪要是评委会根据全体评委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所有评委均须在评审纪要上签字,不签字视为默认评审结果。评委签字完毕后,监督员最后在评审纪要上签字。第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除开、评标室电脑中的项目评标记录,同时在有关工作人员协助下清理评标现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监督员应完整填写《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项目监督意见书》,交至市招管局督查处。第十二条 采用网上电子评标的项目评标过程按照《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上招投标操作规程》进行。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市辖各县(市)招标机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hfzfcg.gov.cn/安徽合肥招标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安徽合肥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2692017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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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标投标信息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合同鉴证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项目合同鉴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鉴证,是指在中心交易的所有项目,在交易行为发生后对依法签订的合同进行内容审核、疑问解答、登记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合同鉴证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依法合规、高效公正地开展。第四条 合同鉴证应审核合同的当事人、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第五条 合同鉴证工作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办理。第二章 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鉴证第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一)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二)签订的所有施工合同(正副本);(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种担保;(四)公司地税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五)外地建安企业中标的,应审核在我市注册子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文件。第七条 施工合同鉴证应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合同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是否一致,用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招标人、中标人、工期、造价、项目经理等内容与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三)合同价款与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条款、索赔、争议、保修书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四)各种担保缴纳是否正确;(五)子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子公司签订合同形式是否正确;(六)是否已缴纳印花税;(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三章 政府采购类项目合同鉴证第八条 办理政府采购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二)签订的所有合同(正副本);(三)履约保证金收据或者履约保函;(四)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第九条 政府采购类合同鉴证应审核的内容包括:(一)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技术条款等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合同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是否一致;(三)合同双方与中标通知书的委托人、中标人是否一致,用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质保期、履约保证金、争议处理等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五)是否已缴纳印花税;(六)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缴纳是否正确;(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四章 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第十条 办理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二)产权转让(招租)公告;(三)签订的所有合同(正副本);(四)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应审核内容包括:(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三)产权转让的方式;(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产权交割事项;(八)合同的生效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等;(九)是否已缴纳印花税;(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二条 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付清产权交易价款(分期付款的为首付交易价款,并对余款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交易双方缴纳交易服务费后,综合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综合部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如中标人有须成立子公司而未成立子公司、免交缴纳履约保证金等特殊事项,申请办理合同鉴证的,按《关于印发(修订版)的通知》办理。第十七条 通过鉴证的,予以填写合同备案审批表,在合同上加盖合同鉴证章,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进行合同备案。第十八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合同备案电子系统,建立合同鉴证电子档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hfzfcg.gov.cn/合肥招标投标信息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合肥招标投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551-62692017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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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址:http://ggzy.hefei.gov.cn/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所属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副处级,加挂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牌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省市共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综合服务。   (二)负责省、市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工作。   (三)负责市县一体化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建设;徽采商城等专项交易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市场主体信息库及各类专业库的建设与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的统计分析与应用工作。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业务受理、交易活动保障、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交易保证金托管、交易信息发布工作。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六)完成上级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设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合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    办公工作时间:09:00-12:00;13:00-17:00(正常工作日,除法定假日外)    联系电话:0551-6622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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