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属于领海还是属于公海?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在“领海之外即公海”的原则下,把毗连区规定为“毗连领海的公海区域”。1982年《海洋法公约》由于把公海的范围规定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之外,因而把毗连区明确规定为毗连领海的特定水域。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来看,毗连区既不属于国家领水的一部分,也不属于公海领域,所以,毗连区是由沿海国加以特殊管制的区域。 扩展资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规定,沿海国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而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 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辖:(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沿海国在邻接其领海并在领海之外,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内,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事项进行必要的管辖的区域且沿海国在其领海内行使主权权。为了防止走私和偷越国境,以及卫生检疫等实际需要,还必须将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于是产生了毗连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毗连区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规定的一个国家拥有的 200海里领海包括哪些部分?
领海由一个国家确定其宽度,但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扩展资料在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沿海国(110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不是12海里,有的国家采用低于12海里的领海宽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国家的领海宽度高于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依照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毗连区的法律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规定,沿海国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而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 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辖:(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沿海国在邻接其领海并在领海之外,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内,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事项进行必要的管辖的区域且沿海国在其领海内行使主权权。为了防止走私和偷越国境,以及卫生检疫等实际需要,还必须将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于是产生了毗连区。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在国家设立专属经济区后,毗连区首先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但由于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实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权,毗连区又是就此有别于专属经济区其他部分的特殊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