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CE认证有哪些要求
在与欧盟的协调研究范围内,压力设备法规(2014/68/EU)已由科学,工业和技术部出版。压力设备的综合CE标志由主管当局按照本条规定,除了这些组织的CE认证,产品分类以确定相关要求,监管风险分析,基于欧洲协调标准的产品合规性测试,必要时为指定机构选择和指导,准备和评估技术文件,准备和控制用户说明和还提供了验证欧盟符合性声明的服务。压力设备指令包含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法律义务,制造商必须为压力设备准备技术档案并执行合格评定程序,然后,它起草欧盟的符合性声明,确定规定的压力设备符合适用的要求,并在产品上粘贴CE标志。在进行合格评定时,必须进行基于欧洲协调标准的产品测试和安全评估。
ce认证是什么?
CE认证,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盟市场“CE”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欧盟发布了25条技术指令(每个指令针对特定的产品类别),即:简单压力容器、玩具、建筑产品、电磁兼容、机械、个人防护设备、非自动称量仪器、可移植医疗器械、普通医疗器械、燃气炉具、无线电及电信终端设备、锅炉、民用爆破器材、低电压、通讯卫星地面站、升降设备、使用爆炸性气体的设备、娱乐用船只、非简单压力容器、载人的索道装置、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航海设备、由液体或气体燃料燃烧的新型热水锅炉、跨欧公共高速列车系统、家用电冰箱或电冷柜及组合节能性能产品。以下列表仅为部分需要CE认证产品,仅供参考:1)电源类:通信电源,充电器,显示器电源,LCD电源,UPS等;2)灯具类:吊灯,轨道灯,庭院灯,手提灯,筒灯,灯串,台灯,格栅灯,水族灯,路灯,节能灯,T8灯管等;3)家电类:风扇,电水壶,音响,电视机,鼠标,吸尘器等;4)电子类:耳塞,路由器,手机电池,激光笔,振动棒等;5)通讯类产品类:电话机,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传真机,电话答录机,数据机,数据介面卡及其他通讯产品;6)无线产品类:蓝牙BT产品,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读写器,无线收发器,无线麦克风,遥控器,无线网路装置,无线影像传输接收器,其他低功率无线产品等;7)无线通讯类:2G手机,3G手机,4G手机,DECT手机(1.8G,1.9G频段)等;8)机械类:汽油机,电焊机,数控钻床,工具磨床,割草机,洗涤设备,推土机,升降机,打孔机,洗碗机,水处理设备,汽油发焊机械,木工机械,旋挖钻机,打草机,扫雪机、挖掘机,印刷机,打印机,切割机,压路机,抹平机,割灌机,直发器,食品机械;9)医疗器械类及玩具类等。
压力容器CE认证有哪些要求
首先您的是压力设备CE认证(PED)还是移动式承压设备CE认证(TPED)呢?压力设备CE认证(PED)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的要求1. 具备安全性;2.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3.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4.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1. 具备安全性;2.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3.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压力设备指令CE认证产品技术数据需求1. 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2. 产品使用材料说明;3. 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ASME, ANSI, API, BS, EN…);4. 产品外观图;5. 产品设计图;6. 品质系统文件(检验规范)(ISO 9001证书);7. 材料证明文件(物理及化学特性);8. 壁厚测试程序(水压, 气压测试…);9. 说明书;10. 测试报告(可于厂内进行测试);11. 英文使用手册;12. CE/产品标牌。移动式承压设备CE认证(TPED)这个指令是第一次把移动式压力设备从危险品运输法规里面分离出来的一部法规。这部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危险品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用的移动式压力设备(TPE),包括新造和在用的、反复充装的和定期检验的压力设备。TPE的定义是指包括阀门和附件在内的、用于运输2类危险品(气体)以及稳定化氰化氢(6.1类)、无水氟化氢(8类)和氢氰酸(8类)用的罐式和瓶式容器。TPED的主要内容1. 对投放欧共体市场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后制造的)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2. 对投放成员国境内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3. 对现有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前制造的)进行再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4. 对首次评审合格的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认这些移动式压力设备仍然是安全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重复使用;5. 评审模式为A,A1,B,B1,C1,D,D1,E,E1,F,G,H,H1等13个(与压力设备指令97/23/EC相同);6. 评审和再评审必须由授权检验机构(NOTIFIED BODIES)和核准检验机构(APPROVED BODIES)来进行;评审合格和必须打印或粘贴π标志和评审执行机构的识别号码。7. 所有成员国必须根据本指令要求转化为本国的法规、并作好一切准备工作,在2001年7月1日强制实施。TPED指令中涉及的可移动压力设备1. 所有容器类(指令94/55/EC附录A中规定的气瓶、管子、压力罐、低温容器、气缸包/气瓶束;2. 所有罐类,包括可卸罐、罐状集装箱(移动罐)、油槽车用罐、电瓶机车/货车用罐或容器、油罐车用罐 (用于根据94/55/EC指令和96/49/EC指令附录运输2级气体,以及根据本指令附录VI规定的某些其它等级危险物质的运输,包括运输中使用的阀门和其它配件)。以上定义不包括适用于小数量豁免规定的设备,和94/55/EC附录及96/49/EC附录中特别规定的设备,以及气溶胶喷罐(UN1950)和呼吸用具的高压气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