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异地考勤如何管理
提供以下异地驻外办公员工提供以下2种考勤管理方法参考:工具/原料考勤机、支持定位功能的手机方法一:1有条件的可要求员工考勤机打卡、手机定位定点打卡(有些公司OA支持、也可以引入外部软件,比如说:钉钉之类)、固定IP地址打卡2仅仅打卡也会产生漏洞,可能存在员工钻空子,为避免这种情况可可以随机对员工进行抽查(可要求上传工作场所照片、共享位置、再次定位打卡等)3企业文化引导+从重的处罚机制:长期企业文化引导,为员工塑造诚信、踏实等优良的价值观;对违反考勤制度、钻空子的员工从重处罚。方法二:1业单位最终目标是:盈利,考勤管理只是作为管理的一种手段,管理可以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导向,对于业绩突出的驻外人员可以采取相对宽松考勤管理,对于业绩不佳的驻外人员采取严格的考勤监管2严格的考勤监管可参考方法一
企业员工异地考勤如何管理
提供以下异地驻外办公员工提供以下2种考勤管理方法参考:
工具/原料考勤机、支持定位功能的手机方法一:1有条件的可要求员工考勤机打卡、手机定位定点打卡(有些公司OA支持、也可以引入外部软件,比如说:钉钉之类)、固定IP地址打卡
2仅仅打卡也会产生漏洞,可能存在员工钻空子,为避免这种情况可可以随机对员工进行抽查(可要求上传工作场所照片、共享位置、再次定位打卡等)
3企业文化引导+从重的处罚机制:长期企业文化引导,为员工塑造诚信、踏实等优良的价值观;对违反考勤制度、钻空子的员工从重处罚。
方法二:1业单位最终目标是:盈利,考勤管理只是作为管理的一种手段,管理可以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导向,对于业绩突出的驻外人员可以采取相对宽松考勤管理,对于业绩不佳的驻外人员采取严格的考勤监管
2严格的考勤监管可参考方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第三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第四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第五条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第六条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开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以下简称《回执》),核查其异地加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无《回执》,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主动与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联系。经核实执行情况正常后,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上述有关单证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第七条 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应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第八条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应按规定由经营单位交付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第九条 异地加工贸易如有发生走私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负责将保证金转税或转罚款。有内销行为的应按规定予以补税及补征缓税利息。保证金数额不足或因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的,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向经营单位追缴税款,经营单位主管海关负责协助扣划税款。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和违规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以往所发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2014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应当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第四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第五条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当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手续。第六条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办理异地加工手续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报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第七条 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的,应当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第八条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照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果需要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第九条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遇有走私违规行为或者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当负责将台帐保证金转税和罚款。台帐保证金转税数额不足的,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向经营单位追缴税款,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予协助。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违规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是属于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