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的三大规律是什么,简述三大规律的基本内容
哲学定律
【正反律】有正面必然有反面;有正极必然有负极;有上必然有下;有左必然有右;有前必然有后;有新必然有旧。(中国王氏2020)
【对立统一律】对立双方构成统一整体,相互依存,如果失去一方,另一方便不能存在。(中国王氏2020)
例如:在磁铁中,N极和S极对立统一。在新陈代谢中,同化和异化对立统一。在商品交换中,买和卖对立统一。在经济活动中,生产和消费对立统一。
【均衡律】不均衡的事物通过自发运动最终达到均衡。(中国王氏2020)
例如:水往低处流,达到水平后停止流动。
例如:热量从高温处向低温处传递,达到热平衡后停止热传递。
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起伏不定的价格在均衡律的作用下会自发地趋向均衡。
【兴衰律】事物总是经历由兴到衰的周期性变化。(中国王氏2020)
【宇宙质能守恒律】宇宙的总质量守恒,总能量守恒。(中国王氏2020)
辩证法三大规律
辩证法三大规律包括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辩证法三大规律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首先阐述出来的,黑格尔全面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对辩证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对立统一规律: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2、量变质变规律: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产生新质,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
3、否定之否定规律:
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事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矛盾斗争的结果,是事物自我发展的过程,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是什么
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1、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亦称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或矛盾规律。它揭示出,自然界、社会和思想领域中的任何事物以及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性,事物矛盾双方又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对立统一规律的内涵体现在: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以及矛盾双方发展的不平衡性。2、否定之否定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是揭示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以及人类认识发展不断在曲折中前进的辩证实质。它表明事物自身发展的整个过程是由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诸环节构成的。其中否定之否定是过程的核心,是事物自身矛盾运动的结果,矛盾的解决形式。3、质量互变规律。质量互变规律,亦称“量变质变规律”、“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揭示事物、现象由于内部矛盾所引起的发展是通过量变和质变的互相转化而实现的。在中国,古代哲学家曾经自发地认识到量变会引起质变,如先秦时老子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基本范畴: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有五对,即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现实性和可能性、内容和形式、现象和本质。扩展资料: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发现的哲学原理。它科学地反映了关于宇宙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深刻、最基础的规律与本质。它指出:世界万事万物是永远运动和普遍联系的, 而运动的法则主要是依据一切事物内部的客观存在的“一分为二”的矛盾性构成的辩证运动法则,联系的纽带与方法主要是客观存在的既对立又统一为核心的一系列辩证原理组成的纽带。这个哲学的基础是唯物论,主导则是辩证法。唯物论与辩证法互相制约、相辅相成、永远有机结合推动着这个哲学本身与社会实践亦步亦趋地一同进步着。它不断总结社会实践新的经验验证、完善与丰富自己,同时指导社会实践快速向前发展以至无穷。它是全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最普遍的、最有效的科学武器之一。因此它是世界全人类的思想财富。唯物辩证法指出:世界是一个过程,过程是由状态组成的,状态是过程中的状态;世界上没有永恒的事物,有生必有灭,无灭必无生;旧事物灭亡的同时,就意味着新事物的产生。唯物辩证法指出:所谓发展,是指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趋势,其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一个事物的发展往往是一个“不平衡→平衡→新的不平衡→新的平衡”的波浪式前进、循环往复式上升的过程,而一个个有限的过程就组成了无限发展的世界,换言之,世界也可以被看作是永恒发展的“过程”的集合体。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唯物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
三大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即事物的矛盾规律,揭示了事物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发展的动力,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质量互变规律:事物的质、量、度。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这两种规定性。质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部的规定性。量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律。一定的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与事物是直接同一的,一定的质就是一定的事物。质是人们区分、认识具体事物的客观依据。量与事物不是直接同一的。事物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只要不引起质的变化,一事物仍保持其质的稳定性,仍是原来的事物。这种保持事物质的数量界限就是度。度是质和量的统一。否定之否定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是事物矛盾运动的进一步展开,它所提示的是事物发展的道路和总趋势。矛盾及其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原理(1)矛盾及其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又斗争、又统一,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构成了事物的发展。(2)同一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①矛盾双方的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前提。双方形成矛盾统一体,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发展为条件。②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③矛盾双方的同一性规定了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贯通,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构成了事物的自我发展。(3)斗争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①促进事物的量变。斗争性使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引起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为质变准备条件。②实现事物的质变。当矛盾双方力量发展达到了极限,斗争性则突破极限,使旧的统一体分解,新事物产生。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涵义。①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②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中的不同矛盾以及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各自有其特点。③由于矛盾的特殊性,矛盾具有多种解决形式。(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即一般和个别、绝对和相对的关系。①一般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即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事物)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②任何个别都是一般(都具有一般的本质或属性),即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是没有的。③个别包括一般,一般不能完全包括个别。共性不能代替个性,个性具有共性容纳不了的内容。④一般和个别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对于不同的层次和范围)。(3)方法论意义。这一原理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它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又是科学的认识方法。①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矛盾。认识事物不仅是把握现象,而是分析其内部的矛盾关系,分析事物矛盾内部的对立因素的关系和作用。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指分析事物的矛盾就要深入到分析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因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研究矛盾的普遍性才能发现事物发展的一般原因。研究矛盾的特殊性,才能确定事物存在的特殊本质。③分析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不仅是解决具体矛盾的出发点,而且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基础。理论是从具体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共性,而具体实践则表现为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