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时间:2024-03-29 00:44:02编辑:奇事君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1.对于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由您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开通。您在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时,外汇局会同时为您的企业开通系统,并告诉您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中会有您在银行办理的贸易项下收付汇信息,请注意是贸易项下的收付汇,也就是说交易编码以“10”开头,还有转口贸易和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的收付汇信息。同时,还能查询到您在海关的进出口信息。操作此系统前无需操作其他系统,仅用管理员登陆设定操作员后就可正常使用。


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超过一个月怎样做延期收款登记?还是要上外管局办理?

1、在网上做延期报告的要求是报关之日起90之内的能收到货款的不需要做延期报告,在九十天之内收不到钱的需要做延期报告,延期报告需要在出口之日起三十天只能做,如果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2、在出口三十天之内做了延期报告,且发现在登记的延期时间内收不到货款的可以到系统上做修改或是调整。修改的时间是没有超过30天。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做调整。扩展资料第八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第九条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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