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答案】:A、B、C、D
本题考查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即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十二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登记机构
条例所称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条 办理手续需用的形式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四条 代理机构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五条 申请文件和申请日的确定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和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前款所述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六条 文件的语言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七条 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申请表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八条 期限的计算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九条 权利的恢复和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条例规定的期限不得请求延长。第十条 共有
布图设计是2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创作的,创作者应当共同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及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一个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那一部分权利进行转让、出质或者与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或者排他许可合同。第十一条 向外国人转让专有权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允许其转让的证明文件。
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哪一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属于专利范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7条,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的下列专有权:(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业利用。(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业利用。扩展资料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哪一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 知识产权 中的哪一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领域目前属于 专利 范畴。 中国专利原来分三个种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大的原则是: 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 ;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小改进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大创新申请 发明专利 ,而涉及方法、成分、系统的新技术方案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布图设计专有权通常由布图设计的创作人,即由完成布图设计的人享有。如果由多人共同完成,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受委托创作的,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7条,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的下列专有权: (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业利用。 【 管辖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即合同关系还是 侵权行为 ,分别根据《 民事诉讼法 》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对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 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桌发生地。对于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专利纠纷案件确定。对于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 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 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截至2010年底,全国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管辖权 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46个。 【法律适用】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相关的规定主要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9~11条、第13条,也可以参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与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相关的规定主要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7条、第23条和第27条的规定。 如果由多人共同完成,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专利的一类,我国对于专利的认定条例中,其中就对发明的产品,有关其形状,颜色和图案的,以及一些其他的设计方面的周边,都可以归纳为专利的大原则中去,对于集成电路布图的设计,也就很清楚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专利吗
法律分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属于专利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七条 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的下列专有权:(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业利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专利吗?
法律分析: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属于专利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七条 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的下列专有权:
(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业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