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

时间:2024-03-06 04:42:17编辑:奇事君

背对背信用证是哪些意思,应该如何使用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与可转让信用证在性质上的区别在于:
1、如果一笔交易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中间商时,中间商可依次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直至到达实际供货商。但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2、背对背信用证虽然其内容是根据原证开立的,但却是与原证完全独立的信用证。所以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着两笔独立的业务,有各自的基本当事人。只不过同一个商人,同一个银行在两笔业务中充当不同的当事人:中间商是第一证的受益人,又是第二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证的通知行可能又是第二证的开证行。
3、由于背对背信用证的独立性,国外进口商、原开证行可能完全不知道背对背信用证事宜,实际供货商也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得到的是背对背信用证,只有新开证行了解业务根由,实际供货商丐进口商不可能发生直接联系。但可转让信用证上表明“可转让”字样,是在国外进口商和开证行允许的前提下进行转证,进口产知道可能有实际供货者,存在双方直接接触的可能性。所以背对背信用证的保密性比可转让信用证更好。
4、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有两个独立的开证行,各自对自己的受益人负责;如果第一证的通知行是第二证的开证行,则须承担对新受益人的付款责任,因而原通知行存在风险。而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是一笔信用证业务的延伸,开证行只有一个,第一和第二受益人居同等地位,开证行同时对两个受益人负责;通知行开出新证后并不改变通知行的地位或增加其责任。
5、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对实际供货商的保障比较充分,只要符合第二证的要求的单据,并不会因中间商的违约或破产而解除第二开证行对供货商的付款责任。但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中间商不予配合而使供货商丧失开证行的承诺的保障。
6、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是以原证为担保,中间商通常是以原证项下取得的款项来偿付第二证开证行已垫付款,为了避免风险,第二证开证行往往除了要原证作开证抵押外,一般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品。而可转让信用证是基于进口商对出口商的信任,开立新证的银行由于不会增加新的风险,不会要求担保品。
7、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只需开证行同意,不受其他约束;第二证与第一证基本条款相同是中间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便顺利的在第一证下交单取款;中间商可以自行选择开证行。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不得自行选择转让行,中间商只有调换发票和汇票的权利。


背对背信用证是什么意思,应该怎么使用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与可转让信用证在性质上的区别在于:
1、如果一笔交易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中间商时,中间商可依次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直至到达实际供货商。但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2、背对背信用证虽然其内容是根据原证开立的,但却是与原证完全独立的信用证。所以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着两笔独立的业务,有各自的基本当事人。只不过同一个商人,同一个银行在两笔业务中充当不同的当事人:中间商是第一证的受益人,又是第二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证的通知行可能又是第二证的开证行。
3、由于背对背信用证的独立性,国外进口商、原开证行可能完全不知道背对背信用证事宜,实际供货商也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得到的是背对背信用证,只有新开证行了解业务根由,实际供货商丐进口商不可能发生直接联系。但可转让信用证上表明“可转让”字样,是在国外进口商和开证行允许的前提下进行转证,进口产知道可能有实际供货者,存在双方直接接触的可能性。所以背对背信用证的保密性比可转让信用证更好。
4、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有两个独立的开证行,各自对自己的受益人负责;如果第一证的通知行是第二证的开证行,则须承担对新受益人的付款责任,因而原通知行存在风险。而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是一笔信用证业务的延伸,开证行只有一个,第一和第二受益人居同等地位,开证行同时对两个受益人负责;通知行开出新证后并不改变通知行的地位或增加其责任。
5、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对实际供货商的保障比较充分,只要符合第二证的要求的单据,并不会因中间商的违约或破产而解除第二开证行对供货商的付款责任。但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中间商不予配合而使供货商丧失开证行的承诺的保障。
6、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是以原证为担保,中间商通常是以原证项下取得的款项来偿付第二证开证行已垫付款,为了避免风险,第二证开证行往往除了要原证作开证抵押外,一般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品。而可转让信用证是基于进口商对出口商的信任,开立新证的银行由于不会增加新的风险,不会要求担保品。
7、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只需开证行同意,不受其他约束;第二证与第一证基本条款相同是中间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便顺利的在第一证下交单取款;中间商可以自行选择开证行。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不得自行选择转让行,中间商只有调换发票和汇票的权利。


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不是一个概念 :

  (1 ).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

  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2).对开信用证:

  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


对开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对开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基本对比如下:(1)对开信用证的开立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结果,双方互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对方开立的信用证的受益人;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第一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意愿,而是第一信用证受益人(中间商)的安排,第一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第二信用证无直接关系,而第二信用证的受益人与第一信用证也无直接关系。(2)在通常情况下,对开信用证的两家银行也往往同时是一份信用证的开证行和另一份信用证的通知行;在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只有第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可能又是第一信用证的通知行,而第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和第二信用证的通知行则分别是另两家银行。(3)对开信用证的两份信用证通常是以对方的存在为依据,并同时生效的,而背对背信用证的两份信用证则往往不同时生效。(4)用于易货贸易的对开信用证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用于加工装配贸易的对开信用证,两证金额必然有一定的差额;背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必然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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