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主要包括8种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理销售模式)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