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协助市政府领导办理行政管理涉法工作事项,为市政府领导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服务;对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进行指导。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求和反馈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市政府的执行性解释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指导和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
(五)承担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登记责任,并对区县(自治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责任,按照市政府部署,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责任,监督指导全市行政执法活动。
(七)承办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受市长委托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对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八)组织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编辑出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和审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外文文本。
(九)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联系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立法评审(复议咨询)委员。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人事秘书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化建设、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统计、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承办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联系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评审(复议咨询)委员工作。
综合协调处:承办政府法制综合业务工作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拟订依法行政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指导落实;承办政府管理创新相关制度建设工作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拟订市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争议协调和处理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组织翻译和审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外文文本;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城乡建设法制处:承办城建、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环保、民防、旅游、民宗、外事侨务、机关事务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政法农林法制处:承办财政、税收、金融、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公安、国安、监察、司法、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移民、计生、档案、信访、北部新区、保税港区、群团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工交文教法制处:承办发展改革、统计、商贸、外经贸、国资、工商、交通、经济信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地震、教育、科学、文化广电、体育、卫生、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文件审查处:承办市政府规章上报国务院备案工作;承担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审查责任,并对区县(自治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编辑出版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
执法监督处:承办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承办协调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担行政执法培训及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行政执法活动;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
行政复议立案处:承办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协调行政复议管辖争议;承办指导、协调全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和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统计工作;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承担办机关信访、稳定工作。
区县行政复议处:承办涉及区县(自治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受市长委托参与相关行政诉讼活动的有关工作。
部门行政复议处:承办涉及市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受市长委托参与相关行政诉讼活动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办: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