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附条件交易行为;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