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青

时间:2023-06-09 08:29:33编辑:奇事君
人物经历

赵长青

1977年以来一直从事刑法教学、科研工作,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教授和学术带头人。社会任职

中国教育协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刑法学专业委员会会长、重庆市计算安全学会副理事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委员会咨询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主要成就主讲课程

给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讲授《刑法学》、《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研究》、《法学前沿》等课程,曾获该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主要贡献

先后主编、参编、独着专著有《刑法学》、《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研究》、《禁毒全书》等国家统编教材、专著等34部(其中4项国家课题),计1400余万字,其中自撰部份为450余万字;撰写有《贪污犯罪规律初探》、《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等学术论文120余篇。突出成果有两个方面:一是潜心研究“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主要著作有《打击经济犯罪法律问题》、《贿赂犯罪个案研究》、《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研究》及一批论著。率先在全国招收“经济刑法”研究生和开设《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等课程,处于全国研究同类课题的领先地位。二是潜心研究毒品犯罪,主要著作有《中国毒品问题研究》、《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论毒品犯罪的罪名与处罚》、《惩治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等论著,主编了近370万字的《禁毒全书》,是国内系统、全面研究毒品的历史与现状、罪名与处罚、治理与对策的唯一巨著。到1998年底的成果中有《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刑法学》、《贿赂犯罪个案研究》、《中国毒品问题研究》、《中国刑法教程》、《经济犯罪研究》、《禁毒全书》等23项分获四川省、重庆市、司法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6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14项等。

多次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活动和新刑法的立法讨论,如在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上作了《贪污犯罪规律初探》专题发言,受到与会代表的普遍重视;赴日本及中国台湾省进行学术交流;赴缅甸进行过毒品问题调查研究;主编的《禁毒全书》被作为我国的禁毒成果送给联合国禁毒署。

法学专著

新世纪刑法新观念研究/赵长青,2001-4-1版

刑法学(上。中.下)(全国重点政法院校系列教材)/赵长青,2000-9-1版

经济刑法学(本科)/赵长青,1999-8-1版

学术论文

[1]赵长青,曹世海.信用卡诈骗犯罪若干问题探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01):92-96.

[2]赵长青.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01):1-10.

[3]赵长青,邓超.犯罪客体再探[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4):1-6.

[4]赵长青.世纪交替与刑法观念的转换——刑法学研究的百年回顾与前瞻[J].云南法学,2000,(04):1-17.

[5]赵长青.法典修订与理论更新——论“97刑法”典总则的价值取向[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01):22-30.

[6]赵长青,高一飞.论新刑法对三个“口袋罪”的修改[J].云南法学,1997,(03):16-21.

[7]赵长青.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J].现代法学,1997,(02):4-11.

[8]赵长青.略论刑法分则条文的立法改革[J].中外法学,1997,(01):72-78.

[9]赵长青.贪污犯罪规律初探[J].现代法学,1996,(02):42-46.

[10]赵长青.贪污犯罪规律初探[J].云南法学,1995,(04):2-7.

[11]赵长青.贪污犯罪规律初探[J].人民检察,1995,(11):29-32.

[12]赵长青.论不法经济行为中罪与非罪的界限[J].现代法学,1995,(02):9-14.

[13]赵长青.论不法经济行为中罪与非罪界限[J].云南法学,1995,(01):1-6.

[14]赵长青.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刑法观[J].法学,1993,(02):30-32.

[15]邓又天,邓定一,赵长青.第十讲,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J].人民司法,1979,(10):21-24.

[16]邓又天,邓定一,赵长青.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J].人民司法,1979,(09):24-25.

[17]邓又天,邓定一,赵长青.努力学习刑法,忠实执行刑法[J].人民司法,1979,(07):30-32.[1]

[18]受贿罪客体新探/赵长青

[19]贪污犯罪规律初探/赵长青

[20]论死刑的适用/赵长青

[21]《经济刑法学》前言/赵长青

[22]《经济犯罪研究》自序/赵长青

[23]《禁毒全书》序言/赵长青

[24]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赵长青

[25]论不法经济行为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赵长青

获得荣誉

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

1989年被评为司法部部级优秀教师。

1995年获国家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人物事件

75岁的赵长青因敢于站在风口浪尖为重庆涉黑嫌犯黎强辩护成为焦点人物。2009年10月31日,黎强案庭审最后一天,赵长青在发表最后的辩护意见时语出惊人:“我和黎强家属之前有个约定,就是我要为当事人作‘有罪辩护’,否则我就不代理本案。但是,经过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我决定依法履行《律师法》对律师职责的要求,为黎强提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赵长青认为,在律师的眼里,只有当事人,而没有“好人”、“坏人”之分,忠实地依照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律师的基本职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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