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8 12:29:02编辑:奇事君
公司规模

公司现有6个控股公司,6个分公司,8个全资子公司,3个参股子公司,1个国家级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研究中心,1个省级企业循环经济研究开发中心,1个省级企业孵化器,1个省级盐湖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拥有500万吨/年钾肥生产能力。[1]

发展历程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58年,前身为“青海钾肥厂”。

1996年作为青海省首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后更名为“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盐湖集团”)。

1997年将氯化钾生产经营主业重组为“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盐湖钾肥”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盐湖集团重组数码网络整体上市方案,“盐湖集团”股票于2008年3月11日复牌上市交易。

2010年12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核准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即“盐湖钾肥”)吸收合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盐湖集团”)的批复,2011年3月21日,“盐湖集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并予以注销,“两湖”合并后注册更名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

2019年9月30日,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进入破产重整的公告。

2020年1月11日晚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000792,下称“ST盐湖”)发布2019年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全年亏损432亿元-472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为亏损15.51元-16.94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286.20亿元。同日,ST盐湖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2]

2020年4月29日晚间,*ST盐湖发布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报。报告显示,一季度公司扭亏为盈,实现营业收入37.24亿元,同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8亿元。

*ST盐湖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1年8月10日起恢复上市,股票简称申请变更为“盐湖股份”。[9]

公司管理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贠红卫[7]

总裁:王祥文[11]

公司文化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秉承“百年盐湖,生态镁锂钾园”的发展理念,以“为国家做贡献,为企业求发展,为股东创效益,为职工谋福利”为发展使命,树立“责任、奉献、自信”的核心价值观,发扬“敬人精业、追求卓越”的精神和“重实际、重创新、重效益、争一流”的作风,坚持“廉洁兴企、勤奋强企”的治企理念和“建班子、带队伍、定战略、干事业、扬正气、走正道”的从业理念,着力于管理型、技术型、技能型三支人才队伍的建设,深入开展党建主题实践活动,履行好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的劳资氛围,打造了“创业、创优、创新”的盐湖文化。[1]

获得荣誉

2008年度外经贸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

2009年度青海省保增长促发展先进企业。

2009年度青海省工业投资贡献奖。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企业

2009年度海西州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2010年玉树抗震救灾的伟大斗争中,盐湖集团荣获“海西州支援玉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称号;盐湖集团党委荣获“玉树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盐湖集团赴玉树抗震救援队荣获“全省抗震救灾模范集体”荣誉称号和“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称号。

2010年5月,盐湖集团获得“青海省第六届优秀企业”。

2010年7月5日,盐湖集团获得“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称号。[3]

2014年11月24日,郝鹏为获得首届“青海省质量奖”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西宁特殊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企业代表颁发奖励证书并表示祝贺,与会领导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两家获得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代表颁奖。[4]

2019年8月5日,获得“2018?2019年度全国企业文化优秀成果二等奖”。

2019年9月1日,2019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榜单发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列第372位。

2020年1月11日,“2019中国企业社会责任500优榜单”发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位列第107位。

2020年7月27日,财富中文网发布2020年的《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499位。[6]

2021年1月,荣登2020中国上市公司500强榜单,排名第398位。

相关信息

2021年4月,深交所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8]

社会公益

2022年8月28日,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红会捐赠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12]

企业事件

2021年9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监管总局称,经查明,2021年1月1日以来,当事人对所有客户销售氯化钾均采取统一价格,在生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以较大幅度加价销售,存在哄抬价格行为。2021年7月1日,当事人销售氯化钾价格上涨至2770元/吨,7月16日上涨至3270元/吨,与2021年初相比上涨幅度达59.5%。当事人财务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6月生产氯化钾的成本平均为(略)元/吨,每月上下浮动在(略)元/吨左右,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60万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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