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住房资金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的制度办法,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执法工作。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督促贷款使用、回收和贴息资金发放情况。
(四)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修资金和职工购房补贴等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
(五)负责编制各项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和通报各项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情况。
(六)负责各项住房资金和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负责监督受托银行的相关业务,监管各项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各项住房资金业务档案。
(八)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九)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1]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信息处)
负责内部制度建设、公文处理、计划总结、印信管理、文书业务档案管理、政府采购、安全保密、会务和对外接待联络等行政事务;负责重要文件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资金中心办公区物业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资金中心经济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拟订住房资金业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系统功能优化完善;承担信息系统和设备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住房资金业务信息系统的应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党群人事处
负责拟定资金中心党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资金中心党委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承担资金中心党建、纪检、精神文明建设和联系群团工作;负责拟定资金中心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事管理、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干部监督管理、人事档案管理、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处
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研究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起草相关制度办法、业务措施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等工作;负责防范、打击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投诉处理以及行政执法工作。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处
研究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起草相关制度办法、业务措施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贷款资产管理业务工作;负责相关业务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五、房改资金管理处
研究房改资金管理政策,起草相关制度办法、业务措施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公有住房及职工住宅出售收入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负责拟订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发放住房补贴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改资金委托贷款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房改资金其他业务。
六、规划与服务管理处
负责拟定住房资金业务发展规划、年度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资金业务规范性文件、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审查;负责拟定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资金保值增值和流动性管理;负责组织选用、考核住房资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并指导其开展相关工作;负责业务数据统计分析;负责制定窗口服务工作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服务平台(热线、微信、短信、网站)的建设、管理、运营工作;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七、财务监管处
负责住房资金和管理经费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账户管理工作,起草相关制度办法、业务措施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全面预算管理、监督预算执行、编制管理经费预决算等财务会计报告;负责办理住房资金收支、调度、结算和对账工作,实施保值增值计划;负责监督检查住房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内审工作,组织协调外部审计;承担工会经费的核算工作;承担固定资产管理职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