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落户(市内迁入)
申请条件:
本市户口居民在渝务工达到落户地区规定年限并缴纳重庆养老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地区落户。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备注:迁出人员在迁出地为户主(全户迁出的除外),拟选择将材料邮递到派出所或网上跨省通办的,请在申请书中明确原户新户主的姓名及其他户成员的关系。
2、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
3、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达到规定年限证明。
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包括户口印章页、相关个人页和插页式户口簿的增减(索引)页。
5、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
6、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7、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廉租房除外)。
8、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经核准办理的,申请人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在90日内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重新提交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的,立即核准,派出所当场办结。
务工落户(市外迁入):
申请条件:
市外户口居民在渝务工并缴纳重庆养老保险钧达到落户地区规定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地区落户。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
3、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达到规定年限证明。
4、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户口印章页、相关个人页和插页式户口簿的增减(索引)页。
5、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6、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廉租房除外)。
7、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8、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经核准办理的,申请人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在90日内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重新提交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报审批审结。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调查核实时间除外)。